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周宗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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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周宗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1
【案件字号】(2019)鄂05民终2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乾华黄孝平罗娟
【审理法官】刘乾华黄孝平罗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周宗菊;罗家顺
【当事人】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周宗菊罗家顺
【当事人-个人】周宗菊罗家顺
【当事人-公司】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邦华王成
【代理律所】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周宗菊;罗家顺
【本院观点】原判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秭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6元,上诉人周宗菊、罗家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4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23:28:29
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周宗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民终22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宏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宗菊。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家顺(周宗菊之夫)。

周宗菊、罗家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周宗菊、罗家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民初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秭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6元,上诉人周宗菊、罗家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4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刘乾华
审判员黄孝平
审判员罗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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