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水库溺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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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水库溺水案
案情
2014年9月某日下午,就读于湖南省某县某镇某中学的初中女生付某在某水库大坝上边行走边打电话,行至水库大坝边沿时,滑至水库斜坡入水被淹,同行二位女学生跑下水库喊人救助,某村民入水将付某拖上水库,但付某不幸已溺水死亡。
付某父母作为二原告,一纸诉状将县水务局、镇政府、水库管理所告上法院,以三被告系水库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收益人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因付某溺水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
县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水库管理所作为该水库的管理人,其管理职责是调度运用水资源并对大坝定期安检、养护修理,对涉案水库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该坝坝顶未设计作公路之用,也并非周围村民生活、上学的必经之路,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水库管理所没有在水库大坝上设置护栏和障碍墩的法定义务,对利用大坝坝顶通行的行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付某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县水务局、镇人民政府不是水库及大坝的管理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坝顶宽度为5米左右,完全满足行人正常安全通过的需求。
付某作为一名初中学生,应对在水库附近玩耍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而其与同学相约在大坝上玩耍,且一边使用手机接听电话一边行走,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溺水身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二原告未尽教育、监护职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付某溺水身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近年,新闻媒体关于水库发生人身溺亡的事件多有报道。
大多数人认为水库溺水事件一定是水库管理者担责,其实不然。
判断水库溺水事件要从多方面考虑,例如监护人是否尽到监管职责,水库管理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