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斜巷及采区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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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及采区运输管理制度
为加强斜巷运输管理,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提高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制度如下:
一、斜巷管理制度
1、斜巷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执行。
2、斜巷上车场、各甩车场、底车场应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
不行车”的安全标志牌板。
3、斜巷轨道各车场联络信号必须声光具备,每个斜巷轨道入口
处都应设置行车红灯和“行车严禁行人”的标志牌。
4、斜巷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固定,上车场必须有专
职把钩工,下车场必须有专职信号工。
5、斜巷轨道把钩工,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的规定,做好监督把口工作。
6、行人进入斜巷轨道必须征得把钩工同意,同时应走人行道,
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或走在道心。
遇有车通过时,要及时躲
在宽敞处,待车通过后方可行走。
7、斜长超过30米的斜巷必须制作行人台阶,行人台阶宽度不
少于500mm,距道不小于500mm距离。
8、斜巷安装的风水管至轨面下高度应不低于1.7m,并不得侵
占安全设施的空间位置。
9、斜巷安装的电缆悬挂高度到轨面上应不低于1.7m。
10、严禁斜巷轨道作为停(存)车场,在斜巷轨道上处理掉道车
时,车的下方严禁站人,绳要保持拉紧状态,严禁脱钩处理,
违者按“三违”论处。
11、斜巷内安设局扇时,一般不应安装在人行道一侧,离道间距
不小于500mm,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必须吊挂一定高度,
确保人行道畅通。
二、斜巷绞车管理制度
按《陈四楼矿小绞车管理办法》执行。
矿车掉道硬用绞车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三、斜巷安全设施要求
1、斜巷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阻车器坑应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积水。
2、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1.2
米以上绞车装设自动联锁挡车栏,1.2米以下绞车装设手动
绳式挡车器。
3、各斜巷中部车场及上部车场入口处要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
挡车栏。
4、上部车场挡车栏到中部巷道之间必须设置一道自动防跑车
装置,根据巷道变化情况,坡度较大段可增设一套自动防跑
车装置。
5、各种安全设施应刷红白相间的防锈标志漆,每道间距为
200mm。
6、斜巷安全设施要实行编号管理,挂牌管理,明确日常维修人
员,每天检查一遍,确保灵活可靠。
7、各种挡车栏、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行车时方可打
开,每发现一次不常闭罚责任者100元。
8、阻车器、挡车杠因操作不当造成挡车设施损坏的,必须按价
赔偿,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否则每拖延一天
罚款200元,并追究队领导责任。
9、斜巷提升应使用标准三环链和连接销子,并做特殊标记,发
现一次不正确使用,对责任者罚款200元,联责队长罚款
20元。
10、斜巷专用连接装置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两年应送检验
部门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由机电科运管组负责。
11、机电科、运输队要建立车辆连接装置台帐和检查记录,连接
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2、私自拆除安全设施的按破坏生产论处,由矿组织追查处理。
13、掘进施工工程结束后,需移交后续单位使用的各种运输安全
设施,在移交巷道时,由机电科运管组参加一并移交后续单
位,并办理移交手续,数量不够或损坏的,由原使用单位在
规定期限内配齐。
14、需拆除的运输安全设施,由拆除单位会同机电科运管组移交
给机修厂维修,维修完好后,变机电科库房。
15、机电科运管组应经常检查库存运输安全设施情况,及时通知
机修厂加工补充,因机电科运管组未通知加工而造成影响
的,由矿追查机电科运管办的责任。
因机修厂加工不及时而
影响使用的,由机电科追查机修厂的责任。
16、手动绳式挡车器安装技术要求:
(1)挡车部分;轨座固定在钢轨上要牢固,钢丝绳从轨道下的轨座中穿过,用4付绳卡子卡牢,钢丝绳直径在
15.5mm以上,专用吊绳轮固定在顶板或棚梁上位置适
当,挡车器落下时,顶端距轨面高度在0.3~0.5m之间,
抬起时高度不低于1.6m,两侧距运输设备的间距间隙不
小于0.2m,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元。
(2)操作部分:采用标准配重(矿统一加工),重量和拉绳长度适宜,加设导向滑轮,固定牢固,操作安全方便,不
挤绳不卡绳,否则罚款责任单位50元。
四、斜巷及采区轨道质量标准要求
1、轨道的轨距误差在10mm之内,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
20元。
2、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10mm,高低和左右偏差不得大于
2mm,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元。
3、两根轨道水平差不得超过10mm,直线巷道两轨保持同一水
平,消灭阴阳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元。
4、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格的道夹板和4个螺栓固定,消灭无眼
道,零部件齐全,紧固,无撑棍,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
元。
5、轨枕间隙为1m,并与钢轨垂直,轨枕规格质量符合标准,
规格1.0m×0.14m×0.12m,应采用松木,供应科按此标准
供应道木。
离工作面迎头100M以外应全部为永久轨枕,不
准有浮枕,轨道与巷道平行,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
元。
6、绞车巷道内地辊要齐全、灵活可靠,地辊之间一般间距为
15米,以轨枕、道木无明显磨痕为准,巷道内变坡点处应
增加地辊,每缺一处罚款50元。
7、加强地辊管理,地辊坑应清洁无杂物,地辊转动灵活,一处
不符合要求罚款30元。
8、现场检查发现钢丝绳磨地板或磨轨道的一处罚款20元(一
米长度为一处)。
9、加强井巷流水、淋水治理,必须对巷道淋水段采取堵水、搭
遮水棚、导水等措施,防止淋水、流水流入轨道,否则每处
罚款20元。
10、加强巷道水沟的维修,清挖。
保证水沟畅通无阻,杜绝流水
浸入轨道、地辊坑,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1、斜巷内不得存放杂物,干净整洁,不得有大于5cm的石块、
矸石等,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12、轨道必须按巷道中腰线铺设,做到平(轨道水平)、直(一
条直线)、严(无缝)、圆(弯道圆滑)、净(运输环境干净)。
13、服务年限超过1年以上绞车道的道岔,均使用标准搬道器,
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否则罚款200元/处。
14、主绞车道应铺设22kg/m轨道,采区小绞车可铺设18kg/m
或15kg/m的轨道,并采用与轨道型号相符的道岔及零部件
进行铺设。
15、同一巷道内轨型要一致,严禁在有杂拌道现象,否则一处罚
款200元。
16、开拓巷道每形成一个联络巷,必须使原轨道铺设达到永久轨
道标准,否则工程质量不能按照合格品进行验收。
17、水平巷道处每间隔0.5m铺设轨枕,在拐弯处用标准拉丝固
定,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8、道岔处必须铺设轨枕,轨枕间距为0.5m,否则每处罚款20
元。
19、工程竣工后的轨道线路由矿组织验收,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
单位进行交接。
凡达不到以上标准,限期整改,超过规定期限整改不合格的,由机电科运管组对责任单位按标准进行罚款。
20、投入的新轨道由供应科安排加工,加工时要按标准加工,按
5m/根截齐,并按标准孔(Ø16mm)和标准孔距(100mm)
加工,每发现一根不齐或眼孔距不符合标准,使用单位有权
拒绝领用,并追查供应科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10元/根对
责任人进行罚款。
21、加工新道轨时要锯齐,钻标准孔,不得割眼。
22、供应科要经常保持有500米轨道铺设的备用轨道及相应配
套材料,数量不足时及时补充,并根据生产计划及时安排加
工轨道。
否则影响生产的一次对供应科负责人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