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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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10.22
•【字号】大财建[2012]777号
•【施行日期】2012.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大财建[2012]7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投资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大政发[2011]7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大政发〔2011〕74号),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决定设立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减排资金”)。

为规范节能减排资金管理,特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绿色照明和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万家企业节能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二)减排方面。

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氨氮总量减排项目、二氧化硫减排项目、氮氧化物减排项目,以上污染物减排项目主要支持提标改造项目。

能源、工业等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示范项目,土壤、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环保治理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城市矿产”回收利用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示范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循环型农业示范项目、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示范项目、废弃物协同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

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四)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其中对中央财政给予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财政奖励资金按1:1给予配套支持。

(五)项目前期论证、项目评审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将会同市经信委、建委、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环保局等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结合各部门本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
程。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拨款补助
1、节能项目。

对列入《大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大政发 [2011] 74号)“节能重点工程”中的企业节能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专项补助。

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减排项目。

对企业投资减排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专项补助;对县(市)、乡镇、街道级政府投资减排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专项补助。

重大环保治理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20%专项补助。

上述两类项目中,除县(市)、乡镇、街道级政府投资类减排项目外,节能减排资金单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3、循环经济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专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突破1000万元。

(二)以奖代补。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市、县),按地区节能减排量综合测算给予优胜地区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年奖励两个区(市、县),每个区(市、县)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该奖励资金由区(市、县)自行安排,但必须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减排项目。

(区、市、县)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项目内容以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项目建设单位综合实力较强。

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且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政府投资类项目,承担建设任务的各级政府需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投资规模较大。

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

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第九条申请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单位及区(市、县),节能减排量经审核需完成或超额完成上一年度的节能减排目标。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节能减排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和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信、建设、交通、港口与口岸、环保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资金原则上每一年申报一次。

第十二条申请节能减排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
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四)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审查意见;
(五)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六)自筹资金证明。

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七)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投信协议。

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需区、市、县银行支行及以上级别。

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八)申请补助2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说明理由;
(九)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其实性的承诺声明;
(十)企业基本情况表;
(十一)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

其中:工业节能项目、建筑节能项目、交通节能项目和减排项目,分别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
量等)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提出节能减排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鉴定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

第十四条节能减排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节能减排效果拨付资金。

第五章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承担以下工作:
(一)提出节能减排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减排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财政局对节能减排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承担以下工作:
(一)核批节能减排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减排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审核并拨付节能减排资金;
(四)监督检查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减排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初审、申报等,并配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的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节能减排资金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上报节能减排资金使用
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经相关机构审计的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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