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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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思考
现在已不是争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无可能出现的问题,而是要对这种已经出现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这已是当务之急。

一、进行科学预测-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
所谓“预测”,是指人们依据事物以往和现在的一些数据和资料,通过一定的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对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计和推测,定性和定量地估计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对此加以评价,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就是指在认真分析黑社会产生的客观因素和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未来一定阶段是否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未然”的犯罪),以及数量多少、危害程度多大等,发展趋势进行事先测定和推估的犯罪研究过程。

对“未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进行预测,主要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是可知的;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因研究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的基础;统计理论和心理学原理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提供了方法等。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和基础;它有利于提高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它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和完善社会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等。

我们认同此种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作更具体的预测分析:
(一)组织性进一步加强
体现在:1.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目的稳定,主要为经济利益,无论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绑架、走私等,经济目的性是其最大动因所在。

2.制定成文或非成文的邦规会纪,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亚文化),组成人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对违反者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3.犯罪行为多种多样,犯罪手段残忍、隐蔽、现代化。

主要实施走私、贩毒、凶杀、敲诈等刑事犯罪活动,以合法生意掩护其非法活动,以寻求庇护,并拥有先进的武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积极传播犯罪思想,培养犯罪意识,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及恐吓力等等。

4.黑社会组织间联合勾结、对抗政府。

随着我国对犯罪打击的深入,使犯罪组织意识到单凭自身的力量难以与公安机关对抗,所以他们就联合在一起,积极地装备自己,进行犯罪活动。

5.向有组织暴力转化。

即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暴力与犯罪组织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力量,暴力既是维护组织纪律的重要手段,又是犯罪组织对外扩展势力,争夺势力范围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后盾和保证。

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过程,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转化为黑社会组织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暴力化和暴
力组织化的过程。

具体表现为随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组织拥有的暴力手段越来越先进,由一般武器发展为枪支、爆炸物和先进的武力装备。

(二)经济实力进一步增长
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都必然不择手段攫取财富和不断地扩大财富的积累,以满足犯罪分子的私欲和增加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

除了使用各种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犯罪手段外,其重要的手段还表现在向经济领域渗透:有的黑社会组织有计划地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有的以非法所得注册公司,开办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有的以公司职员面目出现,为不法商人经营活动充当打手;更多的则是经营餐饮和娱乐行业,以合法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活动。

(三)势力范围进一步增大
主要表现在:1.农村将成为流氓恶势力的一个重要“根据地”。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将利用暴力或宗族势力,在部分农村称王称霸,横行乡里。

2.势力范围跨地区明显。

从目前的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多以地域来划分,总体上还处于低级水平,其势力范围一般只限于村、镇、区范围之内,最多也不超出县、市。

但将来随着黑社会组织性的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跨省、市或跨境进行活动,不再受地域的限制。

3.境内外黑社会相互勾结或相互争夺势力范围。

如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因有重罪逃入大陆躲避,视大陆为避风港,并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投资为名,洗黑钱,设据点,发展其组织势力,并与境内的有组织势力联合等。

二、进行经济分析-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功利要求
我们认为,在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适用上,应作如下考虑、权衡:
(一)预防对象的选择-制度优先
“不健全的制度是滋生犯罪的土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也是如此,只要不健全的制度存在,理性人就会进行理性的选择,当不健全的制度使理性人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时,他们就很可能去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

现在“警匪勾结”、警察涉黑案件突出就与对警察的监督缺乏制度化有关。

目前我国精神文明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已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就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影响而言,笔者认为有两点非常值得深思:其一,侧重一些口号式的高调教育,缺乏人文教育。

人文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暂时接受一个非常粗略的分法,就是“文”、“史”、“哲”三个大方向。

人文教育就是向人们灌输文、史、哲思想。

理性人讲究“实惠”,许多长期接受共产主义教育、并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党和国家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纷纷“落马”,有的经不住黑社会组织的财、色的诱惑,最终走上“不归路”,便是很好的例证。

所以,剩下的只能是靠社会良知。

然而,社会良知的养成并非天生具有的,它靠的是人文教化的长期培育并代际相传而得的。

对社会良知的培养不是靠空唱利他主义的高调进行说教式教育,而是大力倡导人文教育。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现在要恢复的不是文革中肆虐的血腥理想和虚假的崇高,而是趁社会成员还没有完全丧失是非感的时候重
申民族的固有的道德,恢复社会良知。

据此,我们认为,“反黑”精神文明建设应重点放在人文教育和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方面。

(二)预防措施选择-系统性
系统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是复杂的,它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而这个系统是多层次的,即由若干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子系统所构成。

预防措施的系统性表现为:其一,预防措施是综合的。

它是由一系列措施构成的。

其中有强制性的,又有非强制性的;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有直接的,又有间接的。

其二,预防措施是有层次的,各种预防措施在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力均有不同。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措施是由道德预防层、经济行政预防层、一般法律预防层和刑法预防层四大层面组成。

这四个层面由于其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其功能的实现是系统性的,缺少任何一个层面,都不可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生。

预防措施系统性主要表现在预防措施的层次性上,即预防措施的各个层面都有其自己的功能:道德预防层主要预防人们的心理意识,防止人们的心理意识外化为越轨行为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

刑法预防层主要以刑罚的形式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防,维护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观。

(三)预防实施过程-整合性
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应该是一个预防措施的相互整合性过程。

整合性过程指的是预防措施的组合排列与应用程序的合理性。

单纯依赖某一层的预防措施,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预防措施系统在实施中的排列、组合与应用程序的混乱,也同样达不到预防犯罪的预期效果。

其一,正确的预防措施的组合排列应该是:第一层是道德预防层;第二层是经济、行政预防层;第三层是一般法律预防层;第四层是刑法预防层。

在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基础上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应切记:制度措施优于精神文明教育措施;预防措施具有系统性和整合性,在具体适用预防措施的时候应有所侧重,特别是在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综合治理措施适用过程中,更应注意适用措施的区别,而不应对所有措施都等同对待。

三、提出预防措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一)应完善各方面立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法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在预防“未然”黑社会(性质)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了一定规定,现行刑事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的规定还存有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超前性,即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方面犯罪,未规定“黑社会”方面犯罪;二是“缺乏完备性”,即只
规定3种罪,范围失之过窄;三是缺乏“配套性”,即对洗钱罪规定不足;四是刑罚缺乏针对性,即没有规定财产刑。

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刑法进行完善:第一,在刑法中引入“黑社会”概念,即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第二,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一方面要增设黑社会犯罪罪名,主要包括:一是“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

指的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和打击国际间黑社会犯罪的需要,增加此罪名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是“自称属于黑社会罪”。

指的是“自称属黑社会,与黑社会或其成员有关系,或有理由使他人相信是属于黑社会或与黑社会有关系而令人产生恐惧与不安,或损害他人的自决自由,特别是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容忍某种活动”。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由于黑社会名称本身就具有“恐惧”性,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另一方面应扩大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的主要范围。

现行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其主体范围失之过窄,应把该罪的主体放宽至一般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则从重处罚。

第三,应加重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力度。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提高法定刑。

将刑法所设定的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十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无期徒刑,出于打击黑社会和防止黑社会进一步犯罪需要,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

(2)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犯罪,施以更重的刑罚,这是防止黑社会犯罪进一步“政治化”的重要途径。

(3)进一步完善附加刑的适用。

现行刑法对黑社会犯罪只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

这显然是
不够的,“一般而言,罪犯从事不法活动之主要目的系为了图利,以黑道(组织犯罪集团)为例,不论其犯罪刑态……因此,惩治不法之徒如仅将其监于牢狱中,则因犯罪资产仍可由他人继续运用,可想而知对犯罪行为或犯罪集团之组织活动并无影响。

”因此,对黑社会犯罪应适用财产刑。

(4)对黑社会犯罪不得适用缓刑,由于黑社会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传染”性,加之危害严重,应不予适用缓刑。

(5)对未成年人从事黑社会活动的,如果不够刑事处分,应规定由政府收容教育,切不可放任不管。

2.进一步完善诉讼立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追究没有规定专门的诉讼规则,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反侦查能力强,且危害严重,因而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应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对此,可以借鉴澳门的有关反“黑”立法,确立更有利于检控的诉讼规则,主要有:第一,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

即:明确规定某些事实(注:如参加黑社会集会、参加黑社会举行的仪式等事实。

)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而黑社会分子互相使用或被称为某些头衔或代号(注:如老大、军师等称号、头衔。

),可以作为对其充当领导职责的推定,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被推定者以反证才能推翻。

第二,确立特别证据规则。

(1)加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效力,即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因害怕黑社会报复而不愿在审判中出庭作证,可以在法庭宣读并采信他们的证
言、鉴定结论。

(2)进一步加强视听资料在证据中的使用。

(3)强化警察的取证手段。

如可以延长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等。

第三,建立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

所谓污点证人,指的揭发、证明同案犯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其中有的如同刑法中的立功行为人。

3.建立专门反黑机构
黑社会性质犯罪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

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应有相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

就世界范围而言,许多深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专门的反黑机构,如意大利的“维持全国秩序和公共安全委员会”。

目前,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各级公安机关一般是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一些专项斗争,未把打击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这样不能有效遏制日益壮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因此,有必要做到三点:一是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中成立专门机构,组建从公安部到省市厅局到基层派出所的反黑组织网络,配备精兵强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持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组建反黑网络,建立反黑研究中心。

三是调整特情队伍,扩大情报来源。

立法,使之与国际接轨。

4.坚持反腐败斗争
腐败本身并不会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的盛行,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和蔓延最主要的催化剂。

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相互交织渗透,那么两者必将相辅相成,共促发展,而绝难根除。

这已是国内外众多血的代价铸成的严酷事实。

因此,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首先要加强政法部门的廉政建设。

政法机关是反黑斗争的最前沿阵地,也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力军。

(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

(3)加强各级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如银行、计委、工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途径,截断其开辟新的更加隐蔽的经济来源。

(4)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犯罪在基层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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