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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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铁二十局集团石黔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三分部(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铁发建新及指挥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黔高速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三分部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本项目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文件和本办法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已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已计入各项单价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挪作它用,财务管理中单独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使用台帐。

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第六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七条工程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原则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安全措施费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执行,经项目经理审批签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指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而设置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其进行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设置费用主要指直接用于项目安全生产的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制作、安装等费用。

主要包括:
1.“洞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沟槽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挖井、挖孔、泥浆池等防护、防滑等设施。

2.施工现场围挡等设施。

3.施工供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电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隧道及孔洞开挖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设备设施(不含隧道通风)。

6.地质灾害监控防护设备设施。

7.防火、防爆、防台风、防尘、防毒、防雷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机械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等)上的各种保护、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措施。

9.爆破及交叉作业(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等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拦挡等措施。

10.防治边、帮滑坡等措施。

11.高处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带、棚、护栏等防护设施。

12.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13.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4.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5.其他临边防护设备、设施。

完善费用主要指因正常损耗或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补充购置、制作、安装等费用。

改造费用主要指为增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系数,增强施工安全,对现有安全防护设备进行设计、试验与制作加工等费用。

维护费用主要指对现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费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更新以及按照计划组织的应急演练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应急电源、照明、通风、抽水提升设备、千斤顶等。

2.防洪、防塌方、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应急药品及器械。

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5.救生衣、圈、船箱,船只靠帮设备。

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7.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8.其他救援器材和设备。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包括远程监控设施)和整改支出指对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超前地质预报(不含极高风险隧道),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

2.水上及高空作业评估、整改。

3.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高路堑开挖、深基坑开挖、瓦斯隧道评估等)。

4.临近既有线或建(构)筑物施工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支出。

6.应急预案措施投入。

7.自然灾害预警费用。

8.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费用。

9.施工便桥安全监测、评估费用。

10.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指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评价和咨询费用。

2.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指为保障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配备的、供现场施工人员使用的防护必需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指在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

2.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

4.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等。

5.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等。

6.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7.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七)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指配合相关科研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等研究成果进行试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指邀请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对相关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测检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各种设备设施的检测、检查费。

2.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主要包括:
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尘毒作业的人员等)体检费用。

2.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火患等支出。

4.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5.安全奖励基金设置。

6.安全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7.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费用支出。

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费用。

9.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的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等。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承包人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或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承包人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
二、承包人为其雇员、作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安全用电、支架,基坑防失稳支撑等设备;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承包人根据《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发生的费用,已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本项目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安
全生产费用中的基本费和现场考评费的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一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或工期延期等原因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可以结合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重新编制安全基本费和现场考评费调整计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石黔高速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三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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