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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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修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修理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修理厂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修理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职责:
1. 负责制定和修改本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 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 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本修理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本岗位操作规程;
4.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5. 应急救援知识。

第九条员工应根据岗位需要,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
技能。

第十条培训效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
3.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委
员会。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 组织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3. 报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4. 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5. 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部门、员工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稳定的修理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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