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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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何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马鸣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比以前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在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该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这一规定贯彻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考虑到了保护受害人以及依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益。

在司法实践中,广大审判人员对这一规定还是能够理解的,但对如何计算,认识却不尽统一。

笔者认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遵循依法、按份、分段、限额计算的原则进行。

具体来讲,其计算步骤应为:
1、确定被扶养人及应被扶养份额。

被扶养人为依法应当扶养的,而非实际扶养人。

如有劳动力,但无职业的受害人的成年家属(包括其妻子),虽然事实上在受害人受害前可能实际受受害人的扶养,但在确定被扶养人时,该家属因其非依法应当扶养的人,所以不能被列为被扶养人。

不仅如此,受害人的妻子还应作为受害人子女的扶养人与受害人分担扶养费。

受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应先用扶养人人数被1除。

以被扶养人有4个扶养人,该被扶养人的分份额就应当为1/4。

因为其最终能享受到的份额要受到最高额限制,也就是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一份,所以这里的份额称其为“分份
额”。

2、确定各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年限。

如果多个被扶养人被扶养年限不一致就必须分段进行计算。

以被扶养人人数一致的年度进行分段计算。

以被扶养人有4人为例,假定其中有1人需要被扶养20年,有1人需要被扶养10年,有1人需要被扶养7年,有1人需要被扶养3年,那么计算时就应分为前3年、4到7年、8到10年、11到20年四个阶段进行计算。

因为被扶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有的在前几年赔偿总份额可能超出限额,后几年也可能不足限额,只有分段计算才能准确算出本人在全部各年度赔偿限额中应占的实际份额。

3、确定年赔偿总份额是否超出年赔偿限额。

“总份额”就是各个“分份额”累加。

以被扶养人有4人为例,假定其中2人各有4个扶养人,其分份额分别应为1/4;另外2人分别有2个扶养人,其份额分别应有1/2。

那么这四个被扶养人的总份额就是1/4+1/4+1/2+1/2=3/2。

因为2/3超过了年赔偿总额为1份的限额。

所以还需要计算各个被扶养人在总的1份中应享有的份额,即本人分份额乘以(1 / 总份额),这样计算所得的数字就是本人在这在阶段应享有的最终份额。

让我们来验证一下,以上面分份额为1/4,总份额为3/2的两个被扶养人为例,其最终份额分别为1/4 乘以(1除以3/2)=1/6。

而分份额为1/2,总份额为3/2的两个被扶养人,其最终份额为1/2 (1除以3/2)=1/3。

四人最终份额为1/6+1/6+1/3+1/3=1。

如果被扶养人总份额不超出一份的限额,其分份额即为最终份额。

如被扶养人有3人,其中,两人有6个扶养人,一人有2个扶养人,其总份额为1/6+1/6+1/2=5/6,未超过1,各个被扶养人的最终份额就分别为1/6、1/6、1/2。

4、根据受害人身份确定赔偿参数。

这里的赔偿基数就是根据扶养人身份的不同所参照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有人认为,对于数个被扶养人,由于其身份不同,可能导致其参数也不同。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被扶养
人生活的根据是作为扶养人的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所以这个参数只能是以受害人的身份为依据。

5、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赔偿基数。

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

这一基数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一般来讲受害人作伤残等级的较多,而作丧失劳动能力的很少。

如果有丧失劳动能程度鉴定,可以将丧失劳动能力系数作为赔偿基数;如果只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将伤残等级作为一个参考。

一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要由法官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情况下,10级的在10%上下考虑,九级的20%上下,五级的60%上下。

6、总公式
(1)年赔偿总份额超过1
被扶养人年度赔偿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额乘以本人分份额乘以(1 除以总份额)乘以赔偿基数
(2)年赔偿总份额不超过1
被扶养人年度赔偿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额乘以本人分份额乘以赔偿基数
7、案例
在2003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中,一无责任的受害人死亡。

法院于2004年5月2日受理本案,6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该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父母均健在,父75,母70,共有4个子女。

妻子无职业,40岁,一子13岁,一女8岁。

法院应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1)确定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共有4人,即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其妻子虽然在其生前受其扶养,但该有劳动能力,不是依法应当扶养的人。

父母有4个子女受害人应承担1/4,子女因母亲有劳动能力,受害人应当承担1/2。

(2)确定各被扶养人赔偿年限,分段。

其父为5年,其母为10年,其子为5
年,其女为10年。

分为2个阶段,即前5年和6-10年两段。

(3)确定年赔偿总份额。

前5年总份额为1/4+1/4+1/2+1/2=3/2。

超过1,所以每人最终份额为父:1/4 乘以(1 除以3/2)=1/6 ,母同父,子:1/2 乘以(1 除以3/2)=1/3 ,女同子。

6-10年总份额为1/4+1/2=3/4,不超过1按各自分份额计算。

(4)确定赔偿参数。

因受害人为城镇居民,该赔偿参数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根据《解释》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指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04年6月10日,所以,赔偿参数应为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5105.4元。

(5)确定赔偿基数。

因受害人死亡,赔偿基数为1。

(6)计算公式
前五年,受害人的之父的生活费为
5105.4 乘以1/4 乘以(1 除以3/2)乘以5 =4254.5元
母同父,亦为4254.5元。

受害人之子的生活费为
5105.4 乘以1/2 乘以(1 除以3/2)乘以5 = 8509元
女同子,亦为8509元。

5-10年,受害人之母的生活费为
5105.4 乘以1/4 乘以5 = 6381.75元
受害人之女的生活费为
5105.4乘以1/2 乘以5 =12763.5元
根据各个阶段各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计算出各个被扶养人各自的生活费及全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
受害人之父的生活费为:4254.5元
受害人之母的生活费为:10636.25元
受害人之子的生活费为:8509元
受害人之女的生活费为:21272.5元。

本案中,全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为446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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