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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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
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
【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
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 审查两项工作。
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的试验方案。
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重新出具试验方案并反馈给企业。
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网上将初步结论反馈给企业。
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第四步: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应与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联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最后上传强检统计表和试验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是否批准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是否下达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等。
第六步:报告上传齐全后(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工信部对载货类产品进行公示。
第七步:如技术审查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信部,经工信部批准后予以公告。
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产品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取得该申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
企业申报资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主要技术参数》、《备案参数表》、《检验方案表》,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即公告参数,是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备案参数表》包括车辆主要配置、灯具安装简图、防护装置安装简图等等,是用于同一型式判定及一致性核查的依据;《检验项目表》是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法规要求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对申报车辆进行定型试验和强制性试验的检验方案。
2、申报类别:
汽车产品申报可分为新产品申报和变更扩展申报。
●新产品:是指申报的产品型号在原《公告》中不存在,即新的型号。
●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
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
《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
(书面形式)
3、《公告》暂停与撤销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
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
《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备案参数填报:《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公告参数部分不适用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n/a”。
备案参数部分,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
●关于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关于轮胎规格: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
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关于驾驶室准乘人数:按gb7258-2012核定
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 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 时,每400mm 核定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6 人。
●关于改装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关于n1类
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mm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结构图纸
●qi001~005:车辆照片(右45度、正后、正前、左45度、俯视)●qi006:防护照片
●qi007: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0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简图
●qi009:制动系统简图
●qi0010:防护装置简图
●qi0011: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
●qi0012~0013:关于obd
●qi0014:前后保护装置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qi0016:门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7:发动机罩盖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篇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行政许可法》
(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产品情况简介
(3)《公告》参数
(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
专
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篇三:各省目录公告车辆技术参数和资料(修改版)】
各省目录公告车辆技术参数和资料
注:1、上目录公告车型都需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每辆检查车及样车都必须带好电池、充电池、合格证、说明书;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