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专业化与大众化取向——以86份《法律语言社会认知度调查问卷表》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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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语言专业化与大众化取向——以86份《法律语言社会认知度调查问卷表》结果说明
作者:陈璐璐
来源:《校园英语》 2020年第25期
文/陈璐璐
【摘要】法学语言转向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语言为普通民众所理解这个问题。
当
前法律语言学界对于法律语言大众化研究不多。
对于法律语言专业化或大众化的价值取向问题,结合《法律语言社会认知度调查问卷表》分析,从法律语言接收者的角度出发,认为基于广大
群众基础的法律语言应当向着大众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法律语言;专业化;大众化
【作者简介】陈璐璐,河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法律语言学起源于法学与语言学的交叉领域。
语言是法律的本体(冯占省,2007),从立法
到司法都离不开语言的作用。
普遍认为,法律语言学有两种定义,狭义的法律语言学是指语言
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研究,尤其是在各种法律事务中的具体应用,即运用语言学分析方法调查
涉及语言证据的案件;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包括一切跟法律和语言交叉领域有关的基础理论性
研究和应用性研究。
本文意在探讨民众对法律语言的理解程度,涉及的不仅是狭义的法律语言,因此本文对法律语言的定义取后者。
法律语言专业化与大众化问题在国内外较早即有研究。
在国外,早有英国等发达国家民间
自发兴起的“简明英语运动”,将矛头直指包括法律语言在内的所有行业性专业语言,旨在
为大多数人创造懂法的条件。
1993年 Lawrence所著《法官的语言》一书将简明法律语言运动
称为“向法律语言发动的战争”。
在国内,有研究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探讨法律语言,如廖美珍(2004)指出法律语言必然朝着大众化的方向发展,提出构建共核语言论,并拟出一个模式供法
官参照执行。
然而,从法律语言接收者的角度出发对法律语言专业化或大众化价值取向的探讨
不多;且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实证研究早已成为国外的主要研究方法;早年国内的实证研究较少。
基于此,根据《法律语言社会认知度调查问卷表》结果分析,从法律语言接收者的角度出发,基于《法律语言社会认知度调查问卷表》的86份有效结果,笔者认为,基于广大群众基础的法律语言应当向着大众化的方向发展。
一、方法论
1. 研究问题。
法律语言自形成之日起就被认为是与非法律人士隔离的专业性语言。
但是,法律作用于所有公民,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不得不接触法律语言。
这引出了一个具体的问题:法律语言应该是专业化的还是大众化的?
2. 数据收集。
由于缺乏专业法学知识,笔者没有能力独立设计有关法学的调查问卷,因此借用刘红婴(2007)的《立法语言社会认知度的调查》作为源问卷,并作出如下修改。
本研究涉
及法律语言,包括源问卷中的立法语言,因此本问卷将问题扩大化,加入了观看庭审的选项。
本调查问卷在设计原则上要体现公众对法律语体真实的接受度。
为达到这一目的, 问卷内容整
体框架由递进式问题构成,即答出一个问题才能进入下一个问题,力求由此给出完整、有效的
结果。
根据问卷设计意图,问题的设置大致分四个组别。
源问卷中不涉及对被调查者的个人情况,本问卷加入两个变量,学历及背景作为第一部分。
因为本问卷的发放面向在校学生或执业律师,所以由学历划分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
即本科及以下和硕士及以上。
笔者认为,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者是否有可能接
触法律语言以及接触量的多少。
此外,法学背景与非法学背景也对法学知识接触量产生决定性
作用。
由于认知度包含知晓度和理解度两个层次,所以针对理解度,问卷设计中的第三组相关题
目非常具体,以被调查者对语例的判断和选择来反映实际的情况。
其后,又以两个非选择性问
题贯穿全篇,对前面问题的回答加以验证,以保障调查结果较高程度的真实性。
由四组问题加
两个贯穿全篇的问题搭配成一套问卷,有利于在技术上使调查稳定进行,保证得到调查活动想
要的确切结果,力求真实地显现法律语言与公众的关系。
3. 结果与讨论。
将教育背景和是否接触过法律语言交叉制图,硕士及以上主体对法律语言接触量在各个维度都少于本科及以下主体。
将教育背景与对法律语言表达有何总体影响进行交叉分析可知:为法学生中,对法律语言
作出正负面评价的比重:负面为42.8%,正面为57.2%。
非法学生中,对法律语言作出正负面评价的比重为,负面63.1%,正面:36.9%。
由于样本容量较小,法律接触者难以对法律语言的总体印象下一个具体的结论。
但很明显,非法律接触者更倾向于对法律语言作出负面评价,如晦涩难懂、干瘪无趣。
另一方面,对法律
语言作出正面评价的人认为法律语言言简意赅者最多。
将读过的法律文本数与法律语言存在的错误数交叉制图发现:选择基本没有错误的占
33.7%,有但不多的人占60.4%,有很多的仅占5.8%。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读过0本法律文本的31人中,认为法律语言基本没有错误的有35.4%,有但是不多的占58.0%,有很多的仅占6.4%。
这一方面说明大众对法律语言了解较少,通过分析题目四,大众阅读法律文本最多是出于猎奇
心理可得出相同的结论,另一方面也说明大众对法律语言的信任度较高。
将相似的题目6与17
进行交叉制图,得出几乎相同的数字,说明结果可信。
对于读不懂法律文本或者有些懂有些不懂的原因,46人选择术语太多,排在第二位的是内
容太专业,有36人,其次是表达烦琐,有29人。
完全看懂的人仅占少数。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分条写,其中,28.2%被调查者认为是法律规定,22.2%
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传统,认为不应该限制和可以自由发挥的占12.8%和6.8%。
其次,认为可以
分情况决定法律是否有必要分条写的人共计25人,认为是法律规定的人最多,为64%。
将14和15题分别分析,二者得出的数据仅有细微差别。
认为法律语言不能随意替代、相
互区分的比例分别是94.5%和95%;认为可以和没有区别的仅占5.8%和7%。
18-19题为填空题,设置为非必选题意在降低难度,18题的空白率为73.3%,19题为
74.4%,已有答案中还可看到类似不知道、忘了等,进一步说明参与者法律知识的薄弱。
二、结论
1.发现。
对法律语言细节问题的回答说明民众已经对法律语言建立起基本的认知。
值得注
意的是,法律主体如律师、法学生等,比非法律主体更易对法律语言作出负面评价;在非法律
主体中,对法律语言持正负评价的比例基本相同,正面评价略高,说明法律基本上已经塑造出良好的形象。
法律主体更易对法律语言作出负面评价这一现象值得进一步探讨。
对法律语言持负面评价的主要原因有术语太多、内容太专业以及表达烦琐,完全能看懂法律语言的人仅占少数。
问卷结果一方面说明大众对法律语言了解较少,如大多数人认为法律语言要分条写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不理解真正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说明大众对法律语言的信任度较高,如没有接触过法律语言的人中,认为法律语言基本没有错误或有但是不多的占绝大多数。
综上,《法律语言社会认知度调查问卷表》的结果表明,大多数调查参与者对法律语言有模糊的理解但知之甚少。
尽管已经具备基本的法律直觉,绝大多数主体仍然无法完全理解法律语言,原因在于法律语言晦涩难懂或枯燥冗长。
法律的普适性决定了法律语言应当朝着大众化方向发展,应当迎合绝大部分公民的理解层次。
学界也应当重视法律语言,照顾民众的理解能力,采取对应措施解决法律语言为大众不能理解的问题。
2.局限性。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障碍。
例如,法律知识不足;使用spss时,很难选择相应的功能来分析问卷;受篇幅影响,文献综述没有穷尽所有涉及的文献;法律语言的大众化问题将另撰文讨论。
参考文献:
[1]冯占省.语言与法律关系的本体论思考[J].郑州: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7,8(3):94-95.
[2]陈东,巢志雄.论诈欺和欺诈——兼议法律语言的通俗化[J].广东:学术研
究,2005(8):67-73.
[3]廖美珍.论法律语言的简明化和大众化[J].上海:当代修辞学, 2006(4):16-20.
[4]刘红婴.立法语言社会认知度的调查与分析[J].江汉学术,2007, 026(005):35-40.
[5]王贵芳,余卫华.法律语言研究现状分析[J].广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5(2):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