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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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2
【案件字号】(2020)川09民终11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燕赖力郑艳
【审理法官】梁燕赖力郑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春艳
【当事人】刘春艳
【当事人-个人】刘春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春艳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规定,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事实为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予受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规定,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事实为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中,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立案侦查,刘春艳主张的其与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亦被纳入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刘春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54: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7月11日,公积金中心(甲方、采购人)与圣达公司(乙方、成交供应商)签订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业务档案整理及数据化服务采购合同》(穗公积金中心合同〔2017〕59号,以下简称案涉合同),主要约定: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针对2014、2015年的归集档案、执法档案,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约332万页档案整理及扫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实体拆订、实体校对整改规范整理、目录核对及整改、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备份重
新装订等内容;针对1999-2009年的贷款档案,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约15万卷的档案整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档案(包括纸质以及电子档案)的校对及整改、档案目录核对、电子文件的图像纠正、图像整合、文件命名方式修改等内容。
2.电子档案的路径要求:归集类业务档案以归集部提交的具体要求为准(待归集部提供具体要求再签订合同附件一)。
文件命名规则:归集类业务档案每一项业务资料单独生成一个文件,文件的命名规则按归集部提供的规则为准(待归集部提供命名规则再签订合同附件一)。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配合提供有关项目实施所需各类档案;及时对乙方阶段性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所建成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即原文进行验收……。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提交根据项目需求提出相应的进度安排,且每天提供相应的进度统计……。
5.合同签订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扫描整理服务及验收。
6.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本次验收分为按周批次、月批次以及总体验收。
全部档案验收通过后,须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单》,经甲方及其他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后方有效。
7.2014年、2015年归集执法类档案数字化加工为0.29元张;1999-2009年贷款档案核对整改为0.01元卷。
经统计2014年、2015年归集执法类档案约332万页,共962800元,1999-2009年贷款档案约15万卷,共1500元,合同总金额为964300元,该合同总金额是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所有含税费用。
8.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15天未交付货物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乙方不能交付货物,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须每日以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与圣达公司签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业务档案整理及数据化服务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圣达公司已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字化项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公积金中心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可
见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现公积金中心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案涉协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春艳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359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刘春艳与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是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犯罪主体,故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当由《刑法》《刑事诉讼法》调整,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资金也不是犯罪所得,不应当纳入侦查范围,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错误。
综上,刘春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民终110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春艳。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春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3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春艳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
0903民初359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刘春艳与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是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犯罪主体,故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当由《刑法》《刑事诉讼法》调整,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资金也不是犯罪所得,不应当纳入侦查范围,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错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规定,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事实为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中,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立案侦查,刘春艳主张的其与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兴源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亦被纳入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刘春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梁燕
审判员赖力
审判员郑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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