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成合同-石油成本会计核算TROLEUM COST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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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石油成本会计核算
第十条石油成本会计核算原则
10.1. 账簿设置的一般原则
合同者应进行会计核算(下文所涉及的“石油成本核算”)以将根据合同规定的在资源国境内开展的石油作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区分开。
同时,合同者也必须单独设立账簿记录合同及附录规定的石油作业活动之外、会带来利润增减变动的作业事项。
石油成本会计核算应与合同者的成本核算以及石油作业活动相关的审计及报表(口径)保持一致。
合同者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
会计账簿要设计成既定的格式,使得合同者一收到相关的支持文件,通常就能在他们的账簿中对已经支付或者已经发生的石油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10.2会计计划
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合同者须向政府提交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会计报告等设置计划的草稿。
此计划须详细描述会计核算体系(成本会计核算、一般会计核算)、根据合同内容采用的核算程序、以及会计科目表。
此会计计划须遵从OHADA规定的SYSCOA会计准则和会计方法,在不违背SYSCOA的前提下,也可采用国际石油工业通用的会计处理原则。
在合同者向政府提交会计计划的180日内,合同者和政府须就会计计划做出最终确认。
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合同者须正式提交政府详细的会计计划、及会计科目、会计分录和会计记录的说明以及遵从PSA合同的会计核算详细程序。
10.3会计计划的修订
任何对10.2条款所述的已确定的会计计划的修改都须经政府的批准。
对会计计划的修改须同时提交修改依据。
政府须在收到修改申请的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修改
的决定。
如果需要,政府将会对提交的会计计划修改方案做出书面的修改意见。
如果政府在10.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对会计计划的修改申请做出答复,则视为其同意修改意见。
10.4 会计分录、会计科目、账簿、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合同者须在其位于资源国共和国境内的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合同者需在遵循法律规定及国际石油工业通用的会计程序前提下,处理并保存会计记录、会计科目、账簿、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同时,为反映石油作业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原始支持文件、合同、发票及其他支持文件也须一并存档。
合同者在接到合理的、以书面形式出具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应该向能矿部或财政部提交完整的会计分录、会计科目、账簿、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以及相应的反映石油作业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支持性文件、合同、发票等。
依照本条款规定,所有以书面形式出具给合同的通知,必须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并取得送达确认,或者派人送达并取得收据。
第11条石油成本的分类、确认和分配
11.1 石油成本的构成
合同者必须遵循上述的规定和原则,及时并详细记录实际支付的各项成本,以及根据合同及附则可以回收的成本。
合同者可回收成本是指在产品分配时可以从石油成本中减除的金额。
11.2 石油成本的明细分类
石油成本应当根据费用支持的目的分别记账。
可以被认定为石油成本的支出,是指符合合同第24条款的规定,并在年度作业计划及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石油成本会计核算核算体系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a)能使石油成本在各个合同区块进行分配;
b)对石油成本应进行如下的分类和归集,以方便按合同第41条款的规定进行
回收:
·勘探成本
·开发成本
·生产成本
·炼厂原油管道操作费及从各区块输送原油至炼厂原油管道的成本
·为弥补弃置作业所(计提)的准备
11.2.1 勘探成本
勘探成本是指在每个单独的开发许可下,在该许可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发生的未进行成本分摊之前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不包括应计入其他开发许可的成本或为取得新开发许可而提前发生的成本。
尤其包括以下内容:
a)180,000,000美元的签字费
b)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古生物学,地质和地形测绘和地震设计,以及他们
的解释
c) 岩心钻孔发生的人工费用、机器设备费用、供给和服务费用,不能转为生产井的勘探井和评价井的钻井费用,以及水井的建设费用。
d) 未实现上述a、b两项所发生的设备费用及运输费用.
e)分摊至勘探成本的一般成本。
分摊比例为勘探成本占不含一般成本的石
油作业成本的份额。
11.2.2 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是指在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阶段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开发井和作业井的钻井费用,包括为了提高采收率而发生的注水井和天
然气井钻井费用。
b)转作业井时发生的井架及设备费用及为了提高采收率而发生的注水井和
天然气井费用。
c)和生产、运输和储存相关的设备,如管道、集输管线、处理设备和生产
设施,井口设备、回收系统、储罐及其他设备,及为了生产活动发生的各种道路费用。
d)开发作业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费用。
e)分摊至开发过程的一般成本,分摊比例为开发成本占不含一般成本的石
油作业成本的比例。
11.2.3 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是开始取得产品后发生的石油作业成本,不包括勘探成本和开发成本。
生产成本也包括计提的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计提的弃置费用。
计提的弃置费用是指在发生时,一次全额计入弃置费用科目的金额。
未分摊之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的一般成本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11.2.4 炼厂原油输送管道成本
这部分成本包括炼厂原油输送系统发生的设计、建造、运营(包括所有的运输成本)、维护、改造、扩容、延长、变更、维修、更换和弃置等其他所有在合同区块内或相关区块进行的运营活动。
这些活动必须遵从内陆管输许可或管输协议。
第12章石油成本的分摊会计方法及原则
依据合同规定,石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其计算和记录应该遵从以下定义和原则:
12.1 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以下项目是石油操作成本的必须支出项目,尤其是在取得、建造和完工阶段:a) 土地
b)建筑物:安装费和相关的设施成本,如生产用水电设施的安装费、库房的建造费、道路,以及原油处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建造费,二次回收系统、天然气处理厂和蒸汽生产设施。
c)宿舍、为职工个人用途建造的社交及休闲使用,以及其他相关联的建筑物;
d)生产设施的安装费,如起重机
e)井口设施,地下泵设备、井架、抽油杆、地面泵、集油管线、收集、运输及储存系统设施安装;
f)可移动资产,如地面或地下钻井工具、设备及仪器,钻井驳船和浮船,汽车、飞机、工程物资、家具、办公室配套设施和其他设备。
g)开发井和生产井的钻井费用,包括加深和返钻井费用;
h)便道和基础设施;
i)合同区块内的原油运输费(分输管线、储罐等)
j)炼厂原油输送系统;
k)其他有形固定资产。
合同者在石油作业中建设、制造及生产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及相关成本的分摊应该以历史成本计价。
历史成本的计价原则应依据本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但大修理费用应当符合石油行业会计记账原则,即该大修理费用能提高储量水平或增加采收率。
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该依据其实际的申请按期间分摊至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生产成本及原油管输成本,具体规定见本附则第11.2.1、11.2.2及11.2.3条款。
合同者将固定资产成本在合同区块内,或几个相关合同区块间进行分摊时,须采用正当公平的分配基础。
12.2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在石油操作成本中发生的必要的、为以下活动所做的勘测及服务准备:
a)油田地质、地球物理学及实验、地震、再加工、沉淀、油藏;
b)生产井的钻井
c)其他无形资产的回收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以历史成本计价,确认原则见本附则第13条款的规定。
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该依据其实际的申请按期间分摊至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生产成本及原油管输成本,具体规定见本附则第11.2.1、11.2.2及11.2.3条款。
合同者将无形资产成本在合同区块内,或几个相关合同区块间进行分摊时,须采用正当公平的分配基础。
12.3 人工成本
12.3.1原则
人工成本是指在资源国境内发生的石油作业成本的人工费和审计费。
上述成本是指可以计入石油作业成本的实际作业成本但不超出职责范围的成本。
本条款12.3所指的人工,是指直接由合同者招募的人工及关联方或第三方招募的为合同者服务的人工。
12.3.2合同者人工成本及相关成本的组成
人工成本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合同者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规定规定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为与人工成本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
a)工资薪酬,包括假日补助、加班加点补助、奖金及其他。
b)雇员的社会保险支出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相关支出,包
括养老金及境外强制或补充退休金。
c)合同者根据劳动合同或资源国政府规定支付的节假日、病休、伤残养老金、
助学金及杂费
d)资源国境内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法定或补充保险。
e) 人员动迁费,以及资源国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雇员家庭补助
f) 依据资源国法律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食宿费,包括水、电、气、通讯等相关的服务性支出。
g) 依据资源国法律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其他员工福利。
h) 按比例分摊的与石油作业成本相关的员工提前退休费用和员工辞退费用。
i) 依据资源国法律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人工动迁费用。
j) 本合同12.7条款所知的一般成本中未包含的人工管理成本。
如果人工成本还需要分摊至石油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那么12.3条款规定的人工成本需要按石油工业通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依照工时计算表来按比例进行分摊。
12.4 提供技术服务相关的成本
此类成本是指由第三方(包括公共服务)、合同者关联及附属企业提供服务发生或支出的金额,
此类成本是指根据合同约定金额实际发生的提供服务、咨询、公共服务和其他为石油作业发生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
a)由合同者支付的,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咨询、为合同者提供
的服务或公共服务,其金额不能超过同等条件下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
价格。
b)由合同者关联或附属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价格,根据10.2条款规定
的成本分摊方法进行分摊,但其金额不得高于合同者关联或附属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提供给其他附属企业或第三方的服务所收取的金额。
12.5 保险及索赔费用
此类费用是指在石油作业过程中为了规避风险而支付的费用,其价格须由不包括附属企业的保险公司完全竞争产生。
取得的保险赔偿和相关金额要从石油作业成本中予以扣除。
如果没有为某项特殊风险采取保险措施,或者保险不够全面,为此所产生的损失、补偿、损毁、评估及法律服务费用,都要计入石油作业成本,但因为合同者的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其中。
12.6 法律及诉讼费用
主要包括:
a)合同双方因为发生的因与石油作业成本相关的争议处理及诉讼费用
b)根据57条规定发生的合同者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其中为了技术服
务而发生的仲裁费用不能计入石油作业成本,除非仲裁机构做出有利于
合同者的裁决。
12.7 一般成本
一般成本包括
a)在资源国境内发生的、从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的法律规定范围的办公
室运行、营地办公及一般性费用。
在不违背前文所述的一般性原则前提
下,这些费用包括审计费、人工成本统计等相关费用、分包商费用及公
共费用。
b)上级管理费:上级管理费包括合同者向母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酬、社会保
险、福利、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其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不违反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上级管理费是指有合同者的母公司只
能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勘探部、生产部、财务部、税务和法律部、通
信部、IT部门、行政管理部、设计部。
·上级管理费用均为石油作业而发生。
上级管理费是合同者的母公司为了石油作业而发生的直接服务费用,需要按附则11.2条款的规定按其属性进行分摊和归集。
上级管理费限额为未支付上级管理费之前的石油作业成本的2%,该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
12.8 所有的一般成本都需要根据附则11.2条的规定分摊至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
利息、银行手续费及其他财务费用也要计入石油作业成本,但费率不能超过合同者同等条件下持有的贷款或存款利率。
12.9 资源国境内的办公费用
是指由合同者负担的、在资源国境内的办公场所的设立、维护及运行费用,包括任何临时办公场所、营地、库房、居住用建筑物或其他为石油作业发生的设施费。
如果某项设施是为几个相关联合同区块之间共同发生,合同者需要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对此项设施成本在几个区块间分摊。
12.10 环境保护支出
是指根据资源国法律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为了保护环境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文化与自然遗产、城镇、公共基础建设、耕地、农业用地及水源、以及其他由主管当局要求的生态工程支出。
如果上述环保支出发生在几个合同区块之间,合同者需根据合理公平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摊。
环保支出还包括防止污染使用的设备费用,包括为治理和清楚油污相关的设备费用。
12.11 其他杂费
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由合同者因石油作业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培训费、促进就业费及地租等。
12.12 重复记账
尽管附则会有不同规定,但合同双方就石油作业均不得重复记账。
第13条成本定价原则
设备、机器及低值易耗品的定价:
a) 临时使用的取得,因其运输过程而发生的临时仓储费(无论是否作为合同者的自有存货核算)。
在此情况下,以其送达至使用现场的成本计价。
包括:·扣除折扣、退税等其他费用后的买价。
·运输费、保险、检查、杂费、供货方售价中包含的送达至购买方或使用地的关税及其他税金。
b)关联或附属企业提供的上述物品,在此情况下,其计入石油作业成本时:
·其金额不得超过有独立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机器及低值易耗品的金额
·须根据关联或附属其他提供上述物品的使用及毁损情况,考虑其贬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