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如何减刑,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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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如何减刑,死缓限制减刑的
情形有哪些?
导读: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犯罪分子要是最后被判处的是死刑缓期执行的话,那么一时半刻还不能执行死刑。
此时有一个两年的缓刑考验期,要是表现良好的话,那么之后就会减刑。
到底死刑缓期执行如何减刑呢?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死刑缓期执行如何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分两种情况:
1.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缓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内没有再犯罪,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叮减为无期徒刑,但在执行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当适当缩短,间隔期间也应适当延长。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有的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虽然没有故意犯罪,但也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应当如何处理?有的人提出,对这样的罪犯可以延长其死缓的考验期限,视其在延长的死缓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再作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意见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死缓的考验期限能够任意延长的话,那么本法所规定的二年期满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对于既没有故意犯罪,又没有悔改表现的死缓犯,应当认为他们还存在着改恶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这样处理,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为以后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础。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死缓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才能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等严重新罪的行为;有人认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违
反监规行为及又犯新罪的行为;另有人则认为,只要有不认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为等,均应视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此外,原刑法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既无悔改或立功表现又无。
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表现的罪犯如何处理,未作明文规定。
1996年3
月17日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10条,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如是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疑,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应,本法也应当明确规定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同时,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实行故意犯罪的死缓犯罪,应一律减刑,其中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其余的应减为无期徒刑。
因此,应当正确加以理解,并从严掌握。
从审判实践来看,死缓犯确属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是极少数。
在确定构成故意犯罪时,通常以犯新罪为条件,并结合全案进行分析。
只有确实达到故意犯罪的,才能执行死刑。
对于那些虽有一般违反监规或者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综观全案,尚构不成故意犯罪
的,因而不能执行死刑。
在死缓执行期间,过失犯罪不构成执行死刑的条件。
二、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概括来说,对于死缓犯,在缓期两年期满后的处理大致分为两种,要么执行死刑、要么进行减刑,而减刑又分为了两种情况,减为无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
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