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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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制度范文
一、背景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

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事业,制定并落实有效的议事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
本议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原则
1. 科学原则:依据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规律,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依法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综合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实现协同效应。

四、范围
本议事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所有相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门、社会组织、家庭和学校等。

五、议事程序
1. 确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具体议题,并由主持人提出。

2. 邀请参会者:根据议题确定需要参与讨论的相关方面,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会议。

3. 定期召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会议,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评估和指导。

4. 提供材料:在会议前,主办方需要向与会者提供相关的思想道德建设材料,以便大家做好准备。

5. 议事程序:
(1) 开场白:会议开始前,主持人简要介绍本次会议议题和目的,说明会议的基本规则。

(2) 依次发言:与会者按照发言顺序依次发言,对于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和意见。

(3) 讨论交流:发言人依次发言后,其他与会者可以对其发言提出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

(4) 总结提炼:主持人及时总结与会者的发言内容,提炼出共识和不足之处。

(5) 制订措施:依据会议讨论的结果,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并开展落实工作。

(6) 确定下次会议时间和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下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并确定下次会议的议题。

六、会议记录与沟通
1. 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和意见,以便后期查找和借鉴。

2. 沟通交流:主办方需要与与会者保持及时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效果。

七、监督和评估
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评估机制:定期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八、其他事宜
1. 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与会者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秩序,尊重他人发言,不得打断、扰乱会议正常进行。

2. 保密原则:与会者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机密的信息,严守秘密。

3. 议事制度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议事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即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制度的范本,旨在协调各方力量,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来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制度范文(2)是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的政策措施,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该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协调议事机制,使各相关部门、机构和组织能够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实施和监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方案,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具体来说,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协调议事机构的建立: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学校、社区组织、家庭教育机构等共同组成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2.制定思想道德建设方案:协调议事机构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确保各方合力推进。

3.资源整合和分配:协调议事机构负责整合和协调学校、社区、家庭等各方的资源,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得到充分配合和支持。

4.评估和监督:协调议事机构将定期评估和监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工作的有效进行。

通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助力他们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协调议事活动。

第三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工作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未成年人的发展需求和权益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他们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工作由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

第六条协调议事机构由相关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领导机构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七条协调议事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收集、整理并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各相关方的工作;宣传和推广优秀的思想道德建设成果。

第八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工作组织,负责具体的工作实施和协调。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工作的程序包括计划制定、信息收集、对接协调、政策制定和宣传推广等环节。

第十条协调议事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及时公布于社会。

第十一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体系,及时了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对接协调,形成协同发力的合力。

第十三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对将要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形成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宣传推广会议,推广优秀的思想道德建设成果,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工作要紧密结合实际,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十六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广泛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确保工作的民主性和参与性。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工作的宣传推广要注重多元化和创新性,运用多种媒体和方式,提高宣传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妨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议事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协调议事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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