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概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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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届至
l.以日历设定期限者,以该日到来的时限为期限届至 时限。 2.以一定期间为期限者,以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终止 时为期限届至。 3.以事件的发生为期限者,以该事件发生的时点为期 限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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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
附始期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不发生效果效 力,受期限届至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效果利益仅有期待权; 当期限到来时,始生效果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期限到来前保持其效果效力,当期限届至时,效果效力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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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 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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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l.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
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 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Βιβλιοθήκη 。2013.8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 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六、独立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八、财产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九、财产处分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十、生前和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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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l.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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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 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者经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 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满足 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也是有效的。 4)法人在其宗旨目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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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 l.行为人已经通过一定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 表示的行为已客观存在。 2.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是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 思,即效果意思。 3.意思表示的内容足以明确发生、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内容。 4.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必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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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与乙是朋友,甲生意兴隆,后帮助乙致富。甲因资金周转找乙 借5万元暂用。乙于喝酒时给甲,并称此款为赠与,甲认为帮助 乙是朋友本分,坚持是借。争执未果,甲先用。时二人之子均在 场。后甲在上述四人喝酒时归还2万元,乙不收,称当时为送。 后乙称用钱暂借,以后还甲。数日后,甲乙同车身亡。乙之子找 甲之子索要3万元而起纠纷。 ◆归还拾得物。(物权法草案“20%”) ◆赈灾义演晚会企业举牌捐献200万,事后不付款。 ◆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 ◆债务行为;结婚、领养、继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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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 成立后就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要求的民事法律 效果,但未充分具备有效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 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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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状态 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 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能生效,但法律允许第三人 补充有效条件而使其生效或听任其不予补充而使 其无效的不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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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l.明示形式。明示形式,是指直接以明确的语言 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以约定或法定的一 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意思的形式。 1)推定形式。指表意人实施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 相对人依据法律规定、习惯或合同约定间接推知其意思 的表示形式。 2)沉默。意思表示的沉默形式,是指依据约定或 法律规定从表意人单纯的不作为推理确定其意思的表 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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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消灭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就开 始生效,但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条件,当 条件成立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就消灭。例如, 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退伍复员就解除甲乙房屋 租赁合同。这里所附的中的儿子退伍复员就是一 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叫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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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表示一致。 * 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判定标准:
一是主观主义标准或称意思主义标准。
二是客观标准或表示主义标准。 三是折衷主义标准,即主观与客观兼顾、意 思与表示兼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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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确定和可能——
客观不能,指无论何人处行为人地位都不可能。 (侯宝林相声 “手电筒”) 主观不能,是指因特定行为人的自身原因出现的不 能。 自始不能,指行为成立时即已存在的不能。 嗣后不能,指在行为成立后才出现的不能。 全部不能,指涉及标的全部的不能; 部分不能,指仅涉标的一部分的不能。 永远不能,指标的不能永远存续。 一时不能,指标的不能仅属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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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行为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是指民事行为 内容的一部分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 效的民事行为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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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 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一)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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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类条件,经过组合可以形成积极延缓 条件和消极延缓条件;积极解除条件和消极解除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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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是指符合意思表示的条件客观事实的实 现。也就是所附条件事实的现实发生或不发生。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 得恶意促成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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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概念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 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 果的不同状况。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未定、部分有 效部分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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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的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成立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 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 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 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就能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引起民事
20138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三诺成性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四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五主和从民事法律行为六独立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七有因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八财产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九财产处分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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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件分类
1.依条件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不同分为 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1)延缓(停止)条件。延缓(停止)条件,是指限制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的 儿子今年考上大学,甲就将其收藏的字画卖给乙,以供儿 子读书。这里甲的儿子考取大学就是一延缓条件。它起到 了延缓、限制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发生的作用,或者说 它使得甲乙之间的字画买卖合同成立后,其效力处于暂时 停止状态,待甲的儿子考取大学即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所以延缓条件,也叫做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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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 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于错误, 从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从欺诈方 当事人来考察有两方面条件:一是欺诈人实施了欺 诈行为。二是欺诈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从 受欺诈者一方来考察也有两方面条件:一是受欺诈 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 实意思表示。(因果关系)。二是受欺诈一方在 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如果明知对方在 进行欺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王海打假失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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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 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 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来事实的发生是必然的还是或然的,是区分附期限 还是附条件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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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限的种类
期限以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始期 和终期。 l.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的 期限。 2.终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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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 生为成就的标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 发生为成就的条件。比如,中的儿子考取大学就 是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 不发生为成就的条件。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 交付电脑l台,乙试用l周不发生故障,买卖合同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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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性质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意义和
(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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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 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或 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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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的特点 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当时尚未实现的事实,已经实现的事实 不能作为条件。 2.须有发生可能的事实,根本无发生可能的 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须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也可能不发生的 事实,即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难以肯定,必定发 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4.须条件合法。 5.须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设定而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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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是指某些民事行为 的有效因其特殊性质,除具备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l.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 2.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 发生法律效力。 3.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4.善意取得行为,以取得人对财产的善意占有为取 得财产所有权的特别生效要件。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6.实践性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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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意思表示这一
基本要件外,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还应具备的其他
特殊事实要素。主要有: l.要物法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外 须有标的物的交付。例如,借用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外,须交付借用标的物才能成立。 2.要式法律行为须具备特定的表示形式或履行 特定的程序。比如具备书面形式、经过登记程序等。
(五)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就具有成 立效力,但尚未发生意思表示的效果效力,对于意思表示 内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当事人仅有期待权。当所附条件 成就时,即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效力,受利益当事 人的期待权转化为对具体民事权利的取得;所附条件不成 就时,其期待权归于消灭。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意 思表示的效果效力就已经发生,有关当事人就已经享有了 行为内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意思表 示的效果得以终止,对因所附条件而受利益的当事人来说, 产生了具有形成权性质的解除权。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 行为内容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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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的无效 民事行为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不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根本不能引 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无效的含义包括: l.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 件。 2.根本不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所要求的法律效 果。 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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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 成要素的存在或者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 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了意思表示内 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 果。 (二)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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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由哪些要 素组成。(1)意思表示要素。(2)其他事实要素。 (3)合法要素。 二、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 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 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由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