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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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文/中共安徽省无为县委党校 吴向龙
【摘要】本文从一个基层政府的征收参与者角度,从当前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现状入手,结合条例,尝试分析当前政 府征收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依法行政
构中立,房屋评估机构都不可避免地会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作出 有利于征收方的选择。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被征收人的 利益。3.政府不能依法行政,甚至违规操作。在用地手续不全、 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急于征收用地,主要还是功利主 义思想在作怪。片面地想依靠房地产项目提升地方经济指标,弘 扬政绩,不对社会公益全局进行考虑,不对群众失地后的生活进 行谋划,一意孤行,最终必将会给地方社会事业整体发展带来长 久的危害。4.缺少人性化执法,过多依靠司法强拆解决矛盾。中 国的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着拆迁,但如果把所有“拆”字前面都 随意加上一个“强”字,不仅与事实不符,也无助于将来的城市 发展。但是在地方政府,一些领导经验主义,好大喜功,急功近 利,一旦遇到钉子户,行政强拆的心理依然存在。
(三)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对于政府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 要做到依法行政,杜绝暴力执法。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 公平合理,平衡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听证 会制度,让被征收人能真正参与补偿方案的修订、调整环节。
(四)完善房屋征收司法救济制度。征收中当事人可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征收纠纷,通过引入司法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推 动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被征收人利益。无论是出于什么背景的 城市房屋征收,政府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比 如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廉价房屋、以低价授予福利房或者分期 贷款的各种方式,以此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继而保证安定 和谐的社会局面。
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物价 水平,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本着惠民征收的原则,制 定科学的失地补偿方案。通过和被征收人平等、自愿地进行协 商,签订补偿协议。
(二)加大征拆政策舆论宣传。征收工作中,首先要加强 房屋征收的正面引导宣传,营造良好的大环境氛围。有条件的 地区可以临时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宣传队伍,从法规政策、建设 发展、生活居住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宣传。其次要强化咨询 服务,宣传政策法规。让征收政策深入人心,争取被征收人的 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
第 48 页 2017/02 工作指导 总第261期
(二)原因分析。1.政府急功近利,忽略群众需求,补偿 方案不科学。群众在面对政府的补偿方案时,首先肯定要比照 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他们认为,政府的各项补偿已经不能跟 上社会的消费水平,从单纯的市场经济角度考虑,群众肯定不 能支持征收工作。2.评估机构良莠不齐,政府缺乏监督,群众 不能参与。在房屋评估过程中,政府作为征收方,一方面是委 托评估合同中事实上的委托人,是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工作报酬 的直接支付者;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房屋评估机构市场行为的 监督管理者,也就是说,征收人在这里充当的既是“客户”又 是“长官”的角色。这样,不管法律上如何严格要求房屋评估机
一、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的涵义
城市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 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 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 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 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利益,也 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 上的共享性等特征,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 当性理由,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二、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其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政府的征收补偿标准与当前社会房 产行情存在差距。一些政府的补偿标准与当前社会房产行情存 在差距,特别是在一些二线城市或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级 城市,房地产行情好,群众对政府的征收补偿标准要求就相对 较高,但是政府往往只是参照省市的文件制定标准,这是产 生“钉子户”或者让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一个最根本的问 题。2.缺少合法和权威的房产评估机构。一些基层政府,为了促 进征收工作加快进行,往往忽略群众需求,走程序,不讲科学民 主,对于社会房产评估机构不加选择地加以聘任,最终使得被征 收户房屋评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难以让群众接受。3.政府部门征 收人员业务素质低。政府在开展征收工作时,基础工作都是由政 府派出的工作小组进行宣讲,一旦征收工作开展不利,后期更是 出动警察、城管等武装力量,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实施人员工作 方法简单、粗暴,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理念淡薄。4.司法强拆往 往流于形式。司法强拆能否有效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是以司 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的,而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 做出判决以前,任何人不得实施强拆。但是现行生效的条例并未 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有的地方仍像过去一样,被征 收人起诉后,只要政府一提出申请,法院就强拆,被征收人利益 得不到保障,司法强拆往往还是流于形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妥善解决好城市房屋 拆迁这一社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 国家对私权尊重及保障的程度,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和 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罗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工
程大学,2012. [2]苏丽君.城市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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