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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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王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了,大家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是从陌生到熟悉,逐渐的有所了解。
稽核工作是这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项工作,下面我就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详细的对这项工作进行讲解。
一、稽核制度的完善。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些法规、规章的相继颁布,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2005年,劳动保障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进一步重申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职能,明确了稽核工作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关系,并提出了社会保险稽核的“七项经常性工作”,即:宣传教育、机构队伍建设、征缴稽核、清理欠费、养老金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企业缴费诚信制度建设等等。
2007年1月,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为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开展内控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在此基础上,省局先后印发了《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实施意见》
(豫社养老局〔2008〕20号)和《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豫社养老局〔2008〕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这些法律以及政策的出台,为开展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我市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稽核工作很繁杂,涉及很多方面,大致说来有三项主要业务即:稽核、内控、反冒领,下面我就来一一的加以介绍。
(一)稽核工作
1、参保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八条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以市为单位)管理。
参保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由稽核科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
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二份);(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二份);(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四)企业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基本情况表》。
2.上一年度会计帐薄—应付工资(应付薪酬),应付福利费。
3. 上一年度会计凭证(附有工资发放表的凭证)。
参保职工身份复印件一份,照片两张。
稽核科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变更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参保单位的下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
其他有关事项。
参保单位办理办更登记时,应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的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稽核科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同时按照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输入有关内容。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要更改的,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30日内,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二)被批准解散、破产、撤消、终止;(三)跨统筹范围转出;(四)其他有关情形。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按要求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
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四)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金。
稽核科负责核验上述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通知所有业务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封存有关档案资料。
同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并按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封存该参保单位的全部数据。
4、验证和补证
稽核科每年10月份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五)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稽核科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四)单位代扣代缴养
老保险费情况;(五)其他有关内容。
稽核科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受理部门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以审核。
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流程图
5、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审核
缴费基数核定包括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要求如下:参保单位填报《参
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⑴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基本情况表》⑵上一年度会计账簿---应付工资(应付薪酬)、应付福利费⑶上一年度会计凭证(附有工资发放表的凭证),以上三项资料申报时都要求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求盖章。
稽核科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参保单位报送的缴费报表是否准确无误。
根据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财务报表工资总额、劳资报表工资总额和纳税申报表工资总额等情况,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按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的确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执行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一
缴费年度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度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按前述办法确定的职工缴费工资如果低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6、对外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稽核科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
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 查阅《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基数;
2. 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
(三)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稽核科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稽核科提前3日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做《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记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稽核科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送《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被稽核对象对稽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稽核部门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相关征缴环
节或待遇支付环节,征缴环节或待遇支付环节根据整改意见书对被稽核单位征缴或支付计划作相应变更调整。
执行情况反馈稽核科后,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被稽核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在限定时间内又据不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被稽核单位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凭证的,填制《基本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二)内控
内部监督渗透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并强化对重点环节,也就是通俗上讲的“风险点”的监控。
稽核科负责我单位的内部监督工作,内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二)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个人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利息、滞纳金的收取情况;(三)在职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更改;离退休(退职)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特殊工种经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缴费情况及个人账户等原始资料,验证退休资格审核及退休待遇核算的准确性;(四)离退休(职)人员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五)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
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六)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七)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反冒领
一是关于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定补人员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工作:
每一名新批退休人员和新办理遗属定补的人员,都要由稽核科负责采集本人的电子信息档案,以备在今后的领取资格认证中进行核查。
退休人员和遗属定补人员来办理采集电子信息档案时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及退管科算退休费的结算单(遗属是有关遗属待遇领取的表格),由稽核科负责审查核对后再予以采集电子信息,《养老金领取证》由单位负责办理。
二是关于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定补人员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
按照省养老局统一安排,全省离退休人员都要进行指纹采集,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指纹采集的信息集中在省局,所有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图像信息采集后都通过网络传到省局数据库统一保存,此项工作的主要目的还是防冒领,另外是核查同一个人是否重复领取两份退休金,采集指纹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和领取证。
遗属补助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四月和十月)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时要求领取
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一)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二)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三)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我市要求带〈养老金领取证〉)。
指纹采集这项工作全省联网通过专网直接把离退休人员指纹图像信息传输到省局保存。
这项工作主要是和老同志打交道的,这个群体的人员年老体弱,很多人耳聋眼花,行动不便,所以要求咱们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服务意识,要突出以人为本和人性化服务,不能太机械,具体工作中要求原则行和灵活性相结合,一般情况下要求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来我们单位进行采集,由于各种原因离退休人员无法到咱单位进行采集的,咱可以上门采集,上门采集也不合适的个别离退休人员,咱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比如:家属拍大照片,咱可以只采集图形信息,或者医院、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证明,由咱的工作人员录入全省指纹信息系统。
传送到省养老局。
对本省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全省任何一个社保采集点采集。
居住在外省的还是委托当地经办机构协查,并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寄回我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
定,出国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次由我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公证机关出具)。
离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的,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
待离退休人员和领取遗属补助人员按规定提供了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恢复养老金发放并对停发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上报。
我们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会为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离退休人员采集指纹和审验工作,重点强调一点:咱们驻马店市各县区是一个整体,大家相互之间虽然工作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是还是要相互配合,做好咱的工作,无论离退休人员还是遗属定补人员,无论到哪里审验,大家都要做好服务,审验后及时电话反馈到离退休或遗属定补人员原单位的社保经办单位,别耽误了人家领工资。
下面是几个特殊情况: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处以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根据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③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死亡的待遇规定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假
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⑤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⑥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27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退管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