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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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1.任务和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有权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并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措施。
2.组织和活动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采取首长负责制;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法院、检察院实行委员会制。
3.能动性。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制定法规,司法机关是相对被动的。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他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
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
(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前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者:国家税务总局
直属机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其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会。
同时,具有独立的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1)规章制定权;
(2)行政事项处理权;
(3)争议的裁判权。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依据我国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主要职能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执行权
(2).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
(3)领导和管理权
(4)保护、保障权
(5)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职权:
(1)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
不过,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以外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一)行政机构
1.概念: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
权。
2.特征:
(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
(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
(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它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一种是各级人民政府直属的内部机构,另一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
机构。
(主要)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公安派出所(二)其他社会组织
1、范围:即行政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
2、性质:具体存在形态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
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
3、具体类型:
(1)行政性公司。
如,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
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
(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如,工会、律师协会、
妇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做出的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特征
(一)公共服务性
(二)从属法律性
(三)裁量性
(四)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五)效力先定性
(六)强制性
三.内容
(一)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三)变更法律地位
(四)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效力
(一)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
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
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
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是对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法律效力。
(三)约束力1、对相对人的约束力2、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四)执行力
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二、分类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
三、有效成立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授权立法和特殊授权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实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需有法律规定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是由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组成。
国务院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只在规定范围内行使。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编制年度计划
2、起草
3、审查
4、决定
5、签署与公布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例外: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可当日施行)
6、备案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构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事前监督:授权立法;事后监督:一般立法或特殊立法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
1、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4)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二、行政许可
1、特征
(1)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5)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2、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程序
2、受理程序
3、审查程序
4、听证程序
5、决定程序限期作出行政决定,最常见决定程序
6、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
7、变更和延续
(二)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招标、拍卖程序
(1)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2)拍卖委托阶段、公告与展示阶段、实施阶段
2、认可程序考试、考核、核准
3、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三、行政奖励
四、行政确认
(一)特征:1、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
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二)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
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前者---指必须由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进
行的确认,如,工商企业营业登记,婚姻登记等等;
后者---它不必以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如,纳税鉴
定,审计鉴定等等。
(2)按行政确认对它种行为的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前者---自己发生归属于自己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
各种证明行为。
后者---这种行政确认是为了满足行政目的的需要
作为前提条件出现的。
如,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
权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解决,
处理机关就必须在确认权属之后才能进行裁决。
(3)按对象不同,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最重要的分类)
行政确认又称行政确权,其涉及领域主要有:
1、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权。
2、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权。
3、经营权的行政确权。
4、工业产权的行政确权。
主要有:
第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权。
第二,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权。
第三,经营权的行政确权。
第四,工业产权的行政确权。
指专利管理机关和商标管理机关对公民组织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依法颁布专利证书的行为,等
等。
五、行政裁决
(一)种类
(1)损害赔偿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
这种裁决通常与损害赔偿裁决一起使用,单独做出的比较少。
(二)程序
(1)申请。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商标法》规定为15天,《专利法》规定为3个月。
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口头申请作为例外。
(2)受理。
(3)调查、审理。
(4)裁决。
七行政行为(三)---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
(一) 行政征收的内容
(1)税收征收。
包括对内和涉外。
(2)资源费征收。
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自然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
(3)建设资金征收。
是为确保国家的建设,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
如,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等
等。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三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归入此类。
但,它们不属于行政处罚,仍属于
行政征收的范围。
(三)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
(1)方式包括行为方式和计算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等。
无论采用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使用书面形
式。
(2)程序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相对人自
愿交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
二、行政命令
(一)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指令
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来实
现行政目的。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是具
体行为规则。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二)分类
1、形式意义:如,授权令、委任令、执行令、禁止令等
等。
实质意义:书面或口头,命令、布告、指示、通知等等。
分为作为或不作为。
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取证,消除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些
违法行为的改正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应责令其限期改
正。
行政监督检查
(一)分类
1、以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具有巡察、普查的性质,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
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如,统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统计资料等等。
2、以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
监督检查、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
督等。
3、以实施的时期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4、以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专门从事监督检查;业务监督是指管理与监
督双重的监督检查。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依
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1、检查。
2、调阅审查。
是一种常用的书面监督检查方法。
3、调查。
4、查验。
5、检验。
6、鉴定。
7、勘验。
8、登记。
(三)程序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等。
1、表明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
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当时通知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
3、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
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
6、告知权利。
四、行政处罚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任务。
(三)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或称权益保障原则)救济是行政救济,是指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而致使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制度。
(广义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改正错误、声明异议、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等)
5、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
A.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的不受此限。
B.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劳动
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2、行为罚
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A. 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暂扣许可证(公安机关)和执照(工商管理局)
C. 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人限期治理,
恢复植被等。
3、财产罚
A. 罚款
B. 没收财物可成为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违法所得
及非法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违
禁品等。
C.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
A警告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B通报批评一定是书面形式表示。
往往单处。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其所在区域的行政机关协助调查。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1、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2)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行为和财物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
(3)前提条件: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4)时效条件:《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时效为5年,等等。
期限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
生之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不予处罚与免于处罚
A不予处罚
包含情况: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生理缺陷;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故;行政机关的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B免于处罚
法定的应当免于处罚的情节主要有: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而违法。
(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A“应当”处罚
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应当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二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三应当从重处罚。
B“可以”处罚
一是在处罚与不处罚间选择;二是在处罚幅度内选择;三是在几种处罚方式上选择。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4)单处与并处
(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A只有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
B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C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
(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