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监狱生产的定位与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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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全省监狱工作调研文章
新体制下监狱生产的定位与发展
(二)产业结构调整问题
在监企合一体制下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形成的监狱企业产业结构与监狱体制改革后以罪犯劳动改造为导向,以提高改造质量为目标所要求的监狱企业产业结构之间有着越来越大的矛盾冲突。

现行监狱企业产业结构显然已无法适应为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服务的需要,随着监狱企业为监狱改造服务的职能转换的不断深入,其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将不断减弱,监狱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断增大。

无论从监狱体制改革对监狱企业产业结构提出的新要求,还是从监狱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角度上讲,监狱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已迫在眉睫。

监狱生产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为了完成任务指标,技术含量低的劳务加工项目大量涌入监狱,如糊纸袋,叠纸叶,装邮册,包书籍等。

在这种生产结构下,罪犯“干什么,学什么,”对他们出狱以后的谋生有多大的帮助呢?罪犯在这样的产业结构下改造几十年,出狱回归社会后,所掌握的技能与时代脱节,毫无用处。

这种生产门类狭窄,技术含量低的生产项目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教育改造罪犯的现实需要。

罪犯在参加现有
的改造活动中不能学到专业技能,制约了监狱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有效提高。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分类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不同的生产劳动项目对罪犯所产生的改造效果是不一样的,必须针对不同的关押改造对象的特点、劳动技能、文化水平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从而选择适宜的生产项目让其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改造岗位。

但是,有些管理制度与监狱的生产组织形成矛盾。

例如:罪犯的分级管理模式中,出现罪犯在监狱各监区之间频繁流动的现象。

这种工作制度对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方向性和稳定性产生消极影响,监狱在组织罪犯生产过程中,不能根据罪犯不同的特长、爱好予以分配不同的岗位。

比如:本想学电焊工技能的罪犯却走上木工技能岗位,本想学美术工艺品的罪犯又不得不走上机加工岗位。

罪犯对所参加的劳动项目没有选择权,只是被动的参加生产劳动,积极性不高。

许多罪犯参加劳动不是兴趣所致,只是为了挣分予以减刑,这就导致罪犯的学习增长使用技能以及发明创新的主动性不强。

“干一天的活,挣一天的分,呆一天,算一天”自身对学习知识技能的积极性不高,劳动改造效果差,所以应从根源上切除罪犯的这种改造理念。

例如:罪犯在缝纫专机组上岗几个月刚熟悉走线技术及缝纫工艺加工流程,突然又被调到电焊或木工车间,这种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非常不利于罪犯
专心学习技能,而掌握技能又关系到罪犯刑满释放后是否能够自食其力,顺利谋生。

分级管理的流动模式以及罪犯劳动岗位的不固定性,这种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有待探讨。

一、监狱生产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改变传统的监狱生产经营理念
监狱的生产与监狱企业息息相关,监狱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既有企业型,又有公共性,是公共企业,它不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的,而以履行政府公共政策为要务,组织罪犯改造,减少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因此监狱企业基本性质应该是非营利性的公共企业,所以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监狱的任务和性质决定了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只是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是监狱生产劳动的价值表现,在满足社会效益目标要求的情况下,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才是越多越好,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社会效益目标要求。

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目标是劳动给罪犯带来的思想、观念、知识、体能和心理的有益于社会变化的结果即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

我国监狱罪犯的劳动改造主要是使罪犯通过企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与一定的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在彻底改造罪犯恶习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的同时,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出一定的社会产品,使罪犯在劳动中获得新的认识和感受,从而主动接受
教育和锻炼,在劳动中掌握一门或几门生产技术,获得回归社会的谋生手段,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实现其重新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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