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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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
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分配的资金。

第三条增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因素分配、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为保证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中央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以上一年度的转移支付数额为基准编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增量资金主要以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
改革转移支付替代性返还资金中省、市、县所占比重为因素进行分配。

第六条市、县增量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当地交通发展情况,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等交通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

第七条省级增量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省道养护、交通建设项目支出、归还省级交通建设贷款本息等方面,严格控制管理性支出。

第八条增量资金按照先养护、后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安排重大项目,兼顾一般项目。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市、县增量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结算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增量资金对省直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对补助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条增量资金项目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增量资金项目的安排,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增量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年交通运输养护、建设的重点研究提出,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

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增量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增量资金的使用不定期进行检查。

对未按规定使用增量资金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当年下达的增量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减少安排该地区次年的增量资金。

第十四条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增量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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