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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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概念、特性、功能

1.土地的概念:土地为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定义不同。

2.土地的特性:自然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沃度的差异性;土地利用的可更新性;土地位置的空间性;土地属性的两重性(①生产力属性: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②生产关系属性:土地占有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3.土地的功能:养育功能;承载功能;仓储功能;经管功能。

二.土地资源管理相关内容

1.地籍的概念:

2.地籍的类别:

3.地籍的历史沿革:明代鱼鳞册(重点)

三.土地调查

1.调查方法的选择

(1)简单丈量法(2)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的数据库网络通信技术,采用业外、业内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2.航空外业调绘的基本方法:(教材P64.)

3.界址点的选定:(教材P68.)

四.土地评价

1.土地评价的概念:土地评价是指以数量形式对土地的构成因子(土壤、气候、植被、地形、天文)的状况和土地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2.土地适宜性评价:(教材P86.)

3.权重的确定方法:德尔菲法。

五.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的概念:土地登记或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教材P107.)

2.土地登记制的类型:契约等机制:法国制;权利登记制:德国制;

托伦斯等级制:澳大利亚制。(详见教材P107—108)。

3.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

4.权利设定登记与出示土地登记的区别:(教材P114.)

5.土地权利确定的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2)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划分原则;

(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

(4)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6)重复征用和划拨一般以后者稳准原则;(7)界限和面积不吻合的一般以界限为准。(教材P121—122)

6.不合理权属界线的调整方法:(教材P123.)

六.土地产权

1.土地产权的概念: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2.罗马法对体内各一块土地不同部分所有权的规定:(教材P167.)

七.地价及评估(教材P251.)

1.地价的概念和内涵:

2.地价的特点:

3.地价的种类:

4.地价的评估方法:

八.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如木脚乡、陇城镇前几年就将农嫁居、农嫁农妇女

户口强制迁出,某村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本人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建议尽快迁出。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通道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如城东村五组三十几名妇女和儿童,没有分配到土地征用补偿款。

3、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如“农嫁城”妇女只能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分文不能享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女方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本村男的再婚的除外)等种种村规,都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4、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如某村妇女,离婚时儿子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现前夫没有再婚,3个人只能享受1间宅基地,因此,村里就不同意给某村妇女再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法律规定与现实状况脱节的原因

1、农村的非成文制度对妇女的歧视。村庄对“外嫁女”的排他性,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侵犯的根源不是法律、政策而是民间法。直接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民间法中,最典型的当属从夫居制。农村主要的婚姻形式一直是“从夫居的男婚女嫁”。妇女结婚后根本没有选择户口和居住地的自由,除了无儿子的家庭可以有一个女儿留在本村或者与本村男子结婚者以外,其余妇女结婚后都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妇女“出嫁”不出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等都是多数村民难以接受的反传统行为,他们的村民资格遭到排斥,而当她们失去村民资格的时候,也就当然地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的这些非成文制度对离婚妇女土地权利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如两头失地现象,即农村妇女在嫁入村未赶上土地调整,没有分配到承包地,而嫁出村则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早已收回承包;即使是说妇女在嫁入村分到了承包地,待到离婚后,农村离婚妇女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并不能享有法律上属于自己的这一权利,原因亦是因为农村离婚妇女不能继续居住在婆家村这一农村非成文制度。正是由于这一现状的存在,因惧怕离婚后丧失土地及其权益,许多生活在感情不和、家暴等家庭中的农村妇女仍在“忍气吞声”不敢轻言离婚。

2、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传统习俗在大部分农村干部和群众头脑中根深蒂固,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是泼出去的水,不能再继续享受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这种思想至今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命运。例如,农户户主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的登记,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很少采取夫妻双名的登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得到。户籍制度和从夫居、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都是维护男权主义中心的规约,而不利于保护女性。再者,从社会学角度看,每一具体的社会制度都由“规范”和“观念原则”构成,其中“观念原则”是构成具体社会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人们自觉地制定的成文的具体社会制度(如法律制度、教育制度)里,它表现为严格的理论;而在“习以为制”的不成文的具体社会制度(即习俗、传统、惯例等)里,则表现为自发的、朴素的,并且往往比较混乱的观念。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思想,就是农村中轻视妇女土地权利的非成文制度的思想基础,并继续维护着这些制度的存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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