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中“占有”的理解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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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中“占有”的理解和认定
盗窃罪从主观⽅⾯来讲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这⾥,“占有”是⼀个关键词。

那如何理解“占有”呢?
刑法学上的“占有”有别于我们⽇常⽣活中说的“占有”,也有别于民法上的“占有”。

总的来说,刑法学上的“占有”分两种:物理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下⾯笔者分别进⾏论述:
⼀、物理上的占有。

这是⼀种⽐较好理解的占有。

例1:甲将⼄装在⾐服⼝袋中的⼿机盗⾛,甲成⽴盗窃罪。

这⾥⼈对⼿机的占有就是物理上的占有,即贴⾝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是指⼀般百姓⽣活常识上、理念上认为的占有,这⽐较不好理解。

例2:甲将⼄停留在楼下没有上锁的汽车开⾛,甲成⽴盗窃罪。

在这⾥,百姓⽇常的⽣活观念认为,停留在楼下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对其不是物理上的占有,但观念上其所有权⼈⼀定⾏使着对物的占有。

例3:甲在酒店房间将上⼀位客⼈遗忘在房间的电脑拿⾛,甲成⽴盗窃罪。

这⾥百姓观念上认为,酒店中房间的电脑⼀定有⼀个合法的所有权⼈,将其拿⾛成⽴盗窃罪。

在这⾥,观念上的占有应当从3个⽅⾯加以考查:
其⼀,进出⼈员相对特定。

对于像酒店这样的场所,由于提供的是吃住服务,所以可以认为进出⼈员是相对特定的。

其⼆,进出空间相对封闭。

对于酒店房间这样的空间,⼀般⽣活观念上认为其空间是相对封闭的,
其三,上位占有⼈相对确定。

物品的真正所有⼈将物品遗忘在房间以后,⼀般观念上认为这时酒店的管理者便取⽽代之,成为物品的上位管理者,这时可以认为上位置管理者相对确定。

例4:出租车上⼀位乘客下车后,下⼀乘客将上⼀位乘客遗忘在车上的⼿机拿⾛,下⼀位乘客成⽴盗窃罪。

例5:甲将公园内游客扔在⽔池中的硬币捞⾛,甲成⽴盗窃罪。

都是⼀个道理。

以上5个⼩案例的列举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盗窃罪中的“占有”概念,理解盗窃罪中“占有”的概念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有着⼗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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