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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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在境外工程项目部(包括代表处)。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应将境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网络,加强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与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协议)时要有安全考核要求,并与经济挂钩。
第五条项目经理对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项目部应参照局颁“劳动安全手册”结合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大小、施工环境、危险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交通、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项目部负责向全体人员进行当地有关安全法规、交通法规教育。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编制针对工程具体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同时布置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特殊地段、危险作业点应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条项目部要参照国内管理办法建立相关的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按国内上报程序和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时上报公司及局。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为参加境外工程施工的职工办理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项目部各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机操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或相关证件方可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机械。
第十四条未经项目经理批准,职工私自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并不作因工伤亡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机械、车辆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态完好,特别要保持车辆制动系统、起重机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凡发生交通、火灾、船舶、机械设备事故应按国内有关规定及时报公司及局。
第十七条项目部从劳工市场(劳务公司)雇佣劳工或在当地分包工程,与劳工本人(劳务公司)或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分清安全、人身保险等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劳工队伍,并按合同有关规定向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