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金融查询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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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金融查询工作1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金融查询工作的
调研报告
市纪委:
根据11月15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关于配合中纪委案管室做好“就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金融查询工作进行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要求,将阿旗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10年以来,阿旗纪委监察局未自行查办或跨地区协助查办过涉及金融查询工作的违纪案件。

接此通知后,旗纪委监察局召开了由委局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和旗内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根据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提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金融查询工作的建议如下:
一、查询权力的界定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问题。

针对于这个问题,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按照这个规定,纪检机关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

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内容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及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单位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没有将纪检机关列入到其中,也就是说,对金融部门来讲,纪检机关无权直接查询、冻结、扣划被调查对象在金融部门的存款。

所以说,虽然纪检机关做出了有权查询、冻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金融机构依照他们的规定是不能执行纪检规定的。

因此,纪检机关在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查询、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只能采取变通的形式,以监察机关的名义使用监察文书,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及提请人法院进行冻结。

二、目前有协查职能的单位
按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目前旗内所有商业银行均有在法定框架内协助旗纪委监察局开展金融查询的义务。

包括:建设银行、人民银行、信用联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六家。

三、开展金融查询工作的方式
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及各国有商业银行自行出台的“关于协助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开展金融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手续和程序,该报批的必须报批,该备案的必须备案。

四、对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金融查询工作的其它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经济违法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查询个人或单位在金融系统存、贷款记录,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施展各种手段争取客户,扩大存储,并普遍规定了揽存任务,揽存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效益和个人的收入。

为此,金融机构往往担心纪检监察机关的查询会对今后的揽储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在履行协助义务时陷入两难境地。

于是有的金融机构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推行起了法律实用主义、利已主义,只想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愿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金融机构必须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有些地区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每次到金融机构查询相关情况,尽管手续齐全,还是经常遭到冷遇,主要表现有:
1、设置障碍,增设程序,增加查询难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只需持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
查询通知书及工作证件,即可在相关金融机构专设的查询窗口办理查询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多家金融机构要求要由金融机构领导签字或领导批准同意后才同意办理。

2、违反规定,直接或变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有的金融机构以纪检监察机关不具查询资格为由,直接拒绝查询。

更多的是相互推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查询的义务。

一是查询单位存款时,有的还要求必须提供具体账号;二是本系统内拒绝提供全部账户及存款信息,要求逐个网点查询;三是有能力提供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的,拒绝查询;四是上下级金融机构相互推诿,以资料不在本级机构为由拒绝查询。

3、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消极履行协助义务。

一是有存贷款记录的,回复为没有;二是相关信息查询不全面。

针对金融系统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出现的上述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查询工作能顺利进行:
1、加强联系。

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联系,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便捷、迅速地依法查询。

对有的金融机构不协助查询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发出相关建议函,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取得联系,请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加强监管。

建议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及法制教育,加强对金融机构内不正确履行协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管理,特别是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追究。

3、严格执法。

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对不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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