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设置在使用单位的气体储存装置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设置在使用单位
的气体储存装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1.04
•【字号】济安监函字[2008]110号
•【施行日期】2008.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设置在使用单位的气体
储存装置的通知
(济安监函字〔2008〕11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设置在使用单位的气体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8]59号)要求,气体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单位设置的压缩或液化气体储存装置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这类气体储存装置无论其产权归属,均应按照国家总局8号令和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文件要求,办理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使用单位不需单独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这类气体储存装置,要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该补办安全许可手续的补办许可手续,不需补办手续的气体储存装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汇总后统一报市安监局备案。
同时,气体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为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县(市)区安监局抓紧开展本行政区内的这类气体储存装置的全面排查工作,对按规定应补办安全许可、安全评价或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手续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办理,并依法加强对此类气体储存装置的安全监管。
排查情况请按附件于12月底前报市安监局。
附件:《气体使用单位储存装置调查表》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附件:
气体使用单位储存装置调查表
注:装置现状填写已建成使用、建成未使用、未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