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医疗记录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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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医疗记录保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医院门诊医疗记录的保管工作,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安全,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门诊、特需门诊和急诊科室的医疗记录保管
工作。
第三条定义
- 医疗记录:指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的情况,书
面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 保管:指门诊医疗记录的保存、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管职责
第四条保管责任
- 门诊医疗记录的保管责任由医院的相关部门和医务人员承担。
- 医院必须制定门诊医疗记录的保管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保管要求
- 门诊医疗记录应保持真实、完整和准确。
-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记录医疗信息,并及时归档。
- 门诊医疗记录应采用统一的编号、分类和存储方式。
- 门诊医疗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确保不丢失和损毁。
第六条保密措施
- 门诊医疗记录应严格保密。
- 未经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或
泄露患者的医疗记录。
第三章保管流程
第七条录入和归档
-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要求将门诊医疗记
录录入电子系统。
- 录入完毕后,医务人员应及时将纸质病历归档,确保安全和
完整。
第八条保存和归档
- 门诊医疗记录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并进行分类
归档。
- 归档后,门诊医疗记录需记录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并进行登
记和索引。
第九条防护与备份
- 门诊医疗记录的保存地点应具备防火、防水、防盗和防虫措施。
- 门诊医疗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处理与借阅
第十条销毁与归还
- 门诊医疗记录达到保管时限后,应及时进行销毁,确保不被
泄露和滞留。
- 已归档的门诊医疗记录如需借阅,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借阅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一条借阅管理
- 门诊医疗记录的借阅需申请并经负责人批准。
- 借阅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并在借阅期间承担相关责任和保密义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
- 门诊医疗记录的违规行为包括随意更改、删除、翻阅、泄露或复制等,以及不按规定处理和归还的行为。
第十三条处理措施
- 对门诊医疗记录违规行为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记过、降职或开除等严肃处理措施。
- 对于泄露和篡改患者医疗记录的严重违规行为,可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院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