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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8.03.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资料

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资料

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申请审批表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申请审批表

x x 县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编号:xxxxxxxxxx备案申请审批表申请项目名称: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申请人姓名:备案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受理时间:年月日备案核准时间:年月日备案机关:xxxxxxxxxx归档日期:年月日申请车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附件材料及核对表(请在申请表提交前,由申请人逐项核对完整齐备后再提交申请材料)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一)xxx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二)备案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四)聘用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五)申请人、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七)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复印件(八)卫星定位装置按照发票或者凭证复印件。

(出县、跨省运输车辆提供)(九)畜禽运输车辆依法运输的承诺书、责任书(十)车辆照片。

按照说明要求位置拍照、冲印并已经粘贴二、车辆要求:(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等动物大小、数量相适应;(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车箱底部侧板、后门需要加装防渗漏密封胶条),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三)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背负农用喷雾器;配备高效消毒剂)(四)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必要设施设备;(五)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上路行驶运营的法定条件。

温馨提示:只有上述要求材料齐全有效、车辆改造符合条件、消毒设备配齐后,您的备案申请我机关才给予受理。

xx县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注: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畜牧兽医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本申请书由xx县畜牧兽医中心受理后存档。

实用标准文案xx县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审批表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xx县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猪□禽□牛□羊□其它动物)注:编号和有效期不需填写(彩印 5 寸相片,车主自行拍照及冲印)车辆正面照片(要求号码牌明显)↑车辆车厢尾部照片(要求号码牌明显)↑(彩印 5 寸相片,车主自行拍照及冲印)车厢的斜角全景照片↑车厢防渗漏设施的特写照片↑备案运输动物车辆消毒设施照片粘贴表(彩印 5 寸相片,车主自行拍照及冲印)车辆配备的消毒设备、消毒液堆放在车头前照片↑车辆安装的 GPS、北斗星等卫星定位跟踪系统照片↑(跨县运输生猪动物车辆需提供相片)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备案信息表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企业业务备案信息
申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请逐项填写清楚,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海关备案”栏:
1、本栏根据海关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填写,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等管理人员信息;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
3、学历:选择填写代码及名称0)高中以下、1)高中、2)中专、3)大专、4)大学、5)硕士、6)硕士以上;
4、职务:选择填写代码及名称1)董事长、2)总经理、3)副总经理、4)会计主管、5)法律顾问、6)厂长、7)副董事长、8)副厂长、9)董事、10)部门主管13)其它;
5、证件类别:选择填写代码及名称01)身份证、02)军官证、03)警官证、04)军队文职证、05)军队离退休证、06)护照、07)居留证。

三、“企业业务备案信息”栏:如实填写企业应用企业有关信息。

其中备案海关和时间填写按照海关总署172号令备案企业信息时的海关和海关审批通过时间。

四、“盖章”栏
1、申请单位签章: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地运输报备登记表式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地运输报备登记表式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地运输报备登记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车牌号
车辆厂牌型号
车辆类型
总质量
核定载质量、容积(罐体)
准牵引总质量
(牵引车)
运输介质
道路运输证号
驾驶员姓名
资格证件号码
押运员姓名
资格证件号码
运行线路
提供资料
1、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2、道路运输证原件、复印件。
3、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原件、复印件。
4、罐车常压或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5、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6、押运员险原件。
8、安全卡复印件。
9、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清单。
10、GPS监控安装使用证明。
申请人签名
本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单位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车籍地运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报备地运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车属企业、车属运管部门、报备地运管部门各持一份留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5)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动态监控管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危货运输1表第6页,共6页
□6.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内用“√”填注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登记表》(本表)。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分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7.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8.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场地照片等材料。
□9.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10.安全评估结论复印件。

道路运输辅助业报备表

道路运输辅助业报备表
苏州市大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科长
申请业户基本条件
设施条件
办公
场所
100个m2
营业场所
1个100 m2
装卸设备4台
仓储
设施
库房1个500m2
货棚1个500 m2
堆场1个500m2
停车场地
1个1000m2
站场设施
营业厅1个500m2
人员条件
人员合计
业务
人员
驾驶员
装卸工
财务
人员
统计人员
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人员
10
通讯地址: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北路365号
邮编:215200电话:6342XXXX手机:138625XXXX电子邮箱:
附:报备材料
1、道路运输辅助业报备表;
2、报备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备分公司组织机构、负责人、人员设置情况;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信息真实、准确,申请人已经认真核对。申请人一经签名,即产生法律效力。所填信息如有虚假、错误,申请人愿意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获得准予行政许可后,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及范围信誉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审验。
申请人:张阿三
报备办理意见
颁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情况
报备企业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何时何校专业毕业
从事本行业管理资历

从事经济管理

电话



道路运输服务业备案登记表

道路运输服务业备案登记表

道路运输服务业备案登记表道路运输服务业备案登记表【申请单位信息】申请单位全称:申请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姓名:单位负责人联系号码: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备案登记事项:备案登记理由:备案登记有效期:【申请材料】1. 申请表格(1份)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4.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6.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8. 违章记录清单(复印件)9. 运输合同书(原件)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案审查程序】1. 登记申请材料递交(受理人员记录材料、审核完整性)2. 材料初审(审查申请表格、必备证明材料)3. 现场核查(核对车辆情况、实地考察)4. 存档备案(登记存入备案档案库)【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备案登记:依法对特定事项进行书面登记,作为法律依据和证明材料。

2.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3. 法定代表人联系: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联系明文件。

4. 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从事运输服务的合法证明文件,由运输管理部门颁发。

5.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业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 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行驶情况。

7. 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记录车辆的登记信息和车主信息。

8. 违章记录清单: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行为记录。

9. 运输合同书: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附件】1. 申请表格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4.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6.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8. 违章记录清单复印件9. 运输合同书原件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备案登记:依法对特定事项进行书面登记,作为法律依据和证明材料。

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模板

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模板

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模板一、养殖场信息: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二、调运信息:
1. 调运日期:
2. 调运目的地:
3. 调运人员姓名:
4. 调运人员联系电话:
三、种猪信息:
1. 种猪品种:
2. 种猪数量:
3. 种猪耳号:
4. 种猪性别:
5. 种猪年龄:
6. 种猪体重:
7. 种猪健康状况:
四、运输车辆信息:
1. 车牌号码:
2. 车型:
3. 运输车辆检疫合格证编号:
五、检疫检验信息:
1. 兽医检疫合格证编号:
2. 检疫日期:
3. 健康证明:
4. 检疫人员签名:
六、其他补充信息:
七、调运备案确认: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有虚假信息,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备注:
1. 本备案表为调运过程中必备的文件,必须填写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检疫合格证和兽医检疫合格证等相关凭证必须携带并在运输过程中供相关部门查验。

3. 调运过程中如有意外情况发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养殖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以上是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使用该模板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以保证调运过程的顺利进行。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
附件4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备案日期:年月日
运输工具信息
国内车牌
发动机号
外籍车牌
车架号
国籍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用途
出厂日期
车辆自重
核定载重/载客量
批文号
批文有效期
批准车辆进出口岸
批准车辆行驶路线或范围
随附单证栏
1.车辆登记证书
2.批文
3.海关所需的其他随附单证___
分支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备注
附件6
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编码
企业英文名称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
批准时间
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经营地址
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随附单证栏
□合作协议、经营模式、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备案材料
海关批注栏
备案意见
复核意见
备注
附件5
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代码(组织代码证)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国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随附单证栏
海关批注栏
备案意见
复核意见
备注
(背面)
运输工具负责人所属各地分支机构情况一览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物料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3.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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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法定代表人:柏喜顺
注册地国别:中国
联系人:李学青
联系电话/传真:85938951
随附意见
备注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备案日期:2011年8月10日
运输工具信息
中文船名大洋一号
IMO号
英文船名DA YANG YI HAO
呼号BNTM
船旗国中国
国籍证书编号030101075
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日期:2011年12月05日
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山东宏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组织代码证)
73577039-9
企业英文名称:SHANDONG HONG DA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GENCY CO.,LTD.
企业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
船籍港青岛
所属企业北海分局
国籍证书签发日期1997.12.25
建造日期1984.2
运营性质科考船
监管类型
船舶种类客货
总吨位4412
净吨位1323
载重吨位1762
船长104.5
船宽16
船高33
随附单证栏
1.国籍证书
2.吨位证书
3.海关所需的其他随附单证_____
海关批注栏
备案意见
复核意见
备注
运输工具负责人所属各地分支机构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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