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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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文号】黑交发[1999]89号
【法规分类】公路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厅
【颁布日期】1999-05-11
【实施日期】1999-05-11
【失效日期】
【密级】0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和省自筹资金安排的国道新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以及省地自筹资金安排的省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的各阶段管理。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省地合资、中外合资或以BOT形式建设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的重点工程、独立的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

(二)除省文通厅负责管理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及特大型桥梁新建。

改建项目新建,改建外,其它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

(三)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公路局负责行业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制度(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贯彻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应具有一定数目的储备项目,前期计划的下达必须具备一定的超前性。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新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省厅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管理;省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与管理。

各阶段前期工作计划由厅计划部部门负责编制。

第八条省公路局管理的国道、省道以及跨地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执行.但根据项目特点可进行二阶段或一阶段设计、设计深度必须符合部颁标准。

在编制前期计划时,要按照全省路网规划布局制定二年滚动和年度前期计划:
第九条各地市主管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在符合省路网整体规划前提下。

结合区域公路网规划和区域资金筹集情况制定项目前期计划。

第十条凡由省厅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省厅负责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由省公路局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省公路局按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前期计划负责实施。

凡由各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公路上程项目的前期,由各市(行署)或县(市)人民政府自行下达年度前期计划,经省公路局批复后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严禁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

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招杯投标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杆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对未按规定运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

不得开工。

招标里位妄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

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后、严禁造行转包。

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其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二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级成立;应公路上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的常设机构,以代表公路.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行使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公路建设设计、施上、监理单位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征地。

拆迁等前期工作,极为工程开工创造条件,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及时按审批权限级向主管部门申报开工。

第十五条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公路上程应执行工程报制度和开工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报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初步设计丈件已经完成;
4、建设资金计划明确;
5、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完成;
6、具备法人资格:
7、具有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理的条件;
8、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开标评标的能力。

(二)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要使用交通部制订的统一表式.公路工程开工报告未批准的项目不准开工,擅自开工者,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通报处罚。

第四章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公开招标。

设计早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勘察设计资格,坚决杜绝无证设计,同时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要求,经交通部或省交通斤资信登记的设计单位方可承担.设计单位要在保证设计周期的前提下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

越级承揽及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根据委托的内容及对上程测设外业验收时认定的工作量与测设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中,应有“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进度提供设计文件和施上图而影响工程进度要扣罚设计费”的条款,以及未按合同要求提交设计丈件,应按合同条款扣罚部分设计费等内容。

设计单位要根据委托合同内容要求,正确运用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有关定额,正确体现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精心设计,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先进、美观的原则,提高建设投资效益.设计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勘察、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费的取费方法。

对于国道主干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按照建设部现行《公路上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对于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考虑到地方资金筹措困难,可按建设部勘察、设计取费柝准为基础,甲级设计单位乘0.7—0.9;乙级设计单位乘0.6一0.8:其余级别设计单位乘0.5—0.7系数为合理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省厅和省公路局负责的项目视察工作、分别由省厅和省公路局组织实施,并邀请当地政府及交通局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组成视察组,对路线进行全面视察,提出设计原则和要求.
地市负责的项目由地市交通局组织,省公路局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进行外业视察工作,形成视察纪要,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条设计丈件及编报程序必须符合《公路上程泉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否则宙批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所批复后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不得任意扩大工程规模或提高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勘察、设计的外业管理,外业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自检验收后,向委托单位提交请验报告.设计委托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86t勘察设计外业成果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后,方可进行内业设计,地方性小项目可直接进行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由交通厅委托的建设项目,应由交通厅直接委托设计技术咨询,并由交通厅组织省内专家、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形成纪要.设计单位应对提出的方案、结构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要求及时修改,严格贯彻
执行、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概、预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定额和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资质证书和名章:要求持证上岗,文件中要标注名章.设计概预算编制采用自编定额和套用定额时,应上报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委托单位与设计单位正式筌定委托合同后,庄向设计单位拔付设计费用总额的60%,设计单位向委托单位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后,委托单位应拔给设计单位设计费总额的90%。

工程竣工后委托单位应拨给设计单位设计费总额的全部。

第二十六条省厅和省公路局负责的项目。

原则上由省厅和省公路局按上述比例直接拔给设计虫位设计费。

地市负责的项目白委托单位直接按上述比例拔给设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要做到精心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杜绝错项、漏项。

如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委托单位可扣减设计单位相应部分的2%一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应赔偿与扣减部分相等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处罚。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自责设计交底,派业务熟练,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上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否则委托单位将扣减2%一5%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国道主干线、国省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由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交通厅审核后,上报交通部或省计委审批。

省公路局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委托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公路局审核,经交通厅组织会审,根据设计批准权限上报省计委或由文通厅批准。

批复后的工程初步设计、概预算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不予受理。

对材料差价,重大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需要调整和补充初步设计概算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文件由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复,调整概算一般应在工程后期进行,概算总额不准超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指标的10%,否则重新申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概算批复后,按上述管理划分原则,对建设单位批复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的预算不得超越概算。

第三十条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审批部门应视建设项目规模,组织有关单位对在建项目的设计实施情况进行复查。

若发现有超或违背原设计原则、内容的,应立即纠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立即停工整顿,追查原因,区别不同责任对施上、监理、建设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查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初步设计。

概算批准两年后才实施的项目,需由原初审部门向原设计审批机关冲报复审,并按复审意见认真修订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
第三十二条凡列入交通厅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柝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投标上作按交通部《公路上程施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文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参加投标的施上单位,应有与工程技术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根据部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必须通过交通部或交通厅资信登记方可参加投标.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特别要注重了解投标单位近五年承担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作为决标依据,以避免造成影响质量,拖延工期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项目招标上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文件应报相应的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参加上程招标评标活动,及时掌握招标情况,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工期、批复造价合理确定标价。

对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强标的标书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队伍的确定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应严格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委托合同中条款办事,检查评定施工质量,组织控制施工进度,监督协调合同的执行,参与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方秉及工程的计量支付,监督、考核项目内务施工单位实际在场的施工能力与合同要求的符合程度,有无非法转包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工程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法人单位要自觉支持公路建设,严厉打击无理刁难、干扰正常工程建设的行为、长期不能排除干扰的地方,应中止工程建设进行整顿。

第三个九条施工中注意取、弃土工(料)的位置。

不得乱挖乱弃,不得任意危害耕地、草原、林地和环境景观,工程竣二前要做好环保整治,使之适合环保和公路GBM要求。

与铁路、管道、电力线、航道交叉施二或有施工平行干扰的情况,应注意事前协调和不危害前者安全,竣工后对场地应认真整理和疏通,使其符合工程总体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第四个条建设单位应姐织设计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桩工作,施工单位应认真审阅施工图纸,对于设计疑问、遗漏或错误的应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质疑或改土正要求。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杯准,规范。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安排、考核。

控制施工进度的依据,对较大的分部、单位工程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对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项目还应进行施工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设计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建设过程中应组织均衡生产。

严禁盲目赶工,应按合理工期完成工程的施上任务。

第四十二条在加强政府监督力度和社会监理力度的同时,施工单位妄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和内部质量自检机构,各工程在认真作好质量自检后均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施工单位要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严格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妥善归集、保管到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原始件不得伪造。

涂改或复制。

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要认真总结工程经验,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十三条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的,应定为质量事故。

能立即处理、且一次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由质量监督机构查实处理合格后验收,并记入竣工资料存档。

不能立即处理而需要延误工期,一次返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应填报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经质量监督机构查实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审批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服从监理单位的检查,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偷工减科或采用不合格材料由干上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返修.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质量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工程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取消;程投标资格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对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又增加造价较小(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监理工程狮核查后,报请建设项目监理办公室(总监)批;住,并报建设单位备奎,费用在工程预算中预备费中解决.凡是超出上述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审批.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一律不得施上,擅自强行施工的,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通报或按不合格上程论处。

第四十五条要全面加强施工生产经济核算和成本控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严格按照公路基本建设财会制度的要求建帐,设立核算科目,经常将资金支出.已有成本构成与实际完成上作量。

签订的合同总额或批复的工程预算三者进行比较,预侧成本趋向,控制资金使用,高度发挥资金效益,不得将与工程无关的费用摊入工程成本.建设单位应注意控制自管项目的支出,不准突破各种取费标,特殊情况必须报上程主管部门批准。

不准将建妥费用串作管理费支出。

第四十六条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过程中难易程度和所处环境,采取各神综合性安全技术措施,控制和消灭施二过程中不妄全因素,确保施工妄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审查安全措施,还应在买施过程中加强监督,杜绝一切重大事故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在不影响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应结合工程建设和公路科研部门协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鼓励其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中引.用新技术、新工艺须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的应申报工程土管部门批准.对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建设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或经济奖励。

第七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为切实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的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上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公路上程基本建设项目上程质量,实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属经营性质的大中型公路上程建设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的公路上程建设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统称项目法定代表人)对上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邵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项目法人组建的原则与方式按国
家计委[1996]673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责任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注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的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四十九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以及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职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知监督,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单位,应接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知管理。

建设单位应设专职人员为项目建设联络员,及时上报工程报表,按部颁要求统一表式,及时沟通工作情况,提供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定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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