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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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04
•【字号】巴府办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
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
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市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规划,审定重大项目规划,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第三条市规委会建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会议实行表决制度。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通过。
决议意见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巴中建设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规委会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规委会主任审定。
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
第六条会议邀请省政府驻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二章规委会全委会
第七条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规委会全委会审议以下事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年度建设。
2.城市规划和建筑方面的相关文件、技术规则、规定。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
划及其规划调整。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三章规委会主任会
第九条规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规划研究,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经费预算及其他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临干道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单体方案、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居住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4.规划区和重要区域内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旧城功能性改造项目(需大量拆迁项目)的选址;各类具有一定规模以上工业、仓储项目的选址。
5.桥梁、道路、广场、大型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方案、重要城市节点设计和雕塑方案等。
6. 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时会议即可召开。
第十二条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将请假情况报告市规委会领
导,批准后方能准假。
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书面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五章咨询机构
第十四条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其成员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组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六章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规委会办公室作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召开规委会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起草全委会、主任会各项决议,检查监督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协调建设规划工作中的相关事项;开展城市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编制规委会确定的规划编制项目;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