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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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
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19
•【字号】克政办发[2004]29号
•【施行日期】2004.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
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29号)
为贯彻实施《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执行,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详见附表。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石油、石化等企业,将费率调整为:一类行业的费率为0.5%,二类行业的费率为0.6%,三类行业的费率为1%。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难以确定工资总
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主)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确定缴费费率。

跨行业经营的,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04年4月1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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