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认定中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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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认定中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实质判断
陈锦熠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22)5
【摘要】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造成行政犯认定中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模糊问题,司法实践将仅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违法的做法屡见不鲜。
由于行政犯条文大多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表述,刑法很多情况下并未规定行政犯的构成要件,这就使得行政犯的认定大多依赖于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剧行政犯构成要件要素判定的模糊性。
行政犯的认定需要对其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边界进行实质判断,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应当对行政犯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把控,发挥前置法对案件的分流作用,严格把握行政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门槛,将不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在法秩序统一原则下实现行政犯认定的精确性与相对独立性。
【总页数】9页(P60-68)
【作者】陈锦熠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刑事犯、行政犯统一化之提倡——兼论涉及行政法规范的犯罪的故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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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4.行政犯的可罚根据与认定模式——以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为视角
5.“骗取国家税款”要素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兼论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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