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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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读者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5:00,除周六、周日外,其它时间为闭馆时间。
第三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的使用者需要相应的证件,如学生证、工作证等,方可进入使用。
未持有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使用。
第四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吸烟、饮食等行为,以确保安静的学习环境。
第五条读者在进入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后,应保持听觉、视觉的专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他人的学习。
第六条读者进入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后应寻找空余座位就坐,不得私自占用他人的座位。
第七条读者在借阅图书后,应妥善保管,严禁损坏、污损图书。
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八条读者在借阅图书后应按时归还,超期不归还者将处以逾期罚款,并暂停借书资格。
第九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内严禁使用手机、电脑进行通话或其他对外声音的操作,以维护宁静的学习环境。
第十条读者需认真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整或擅自操作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内的设备。
第十一条读者在使用电子阅览室时,需遵守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浏览、下载、传播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第十二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有权要求违规者立即离开使用区域。
第十三条如有读者发现其他读者违反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工作人员举报,以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的读者,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有权根据情况予以暂停使用、取消借书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负责解释,并于发布后立即生效。
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的使用,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的所有读者。
第三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是提供图书和电子资源借阅、阅览、复印、打印等服务的场所,读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的开放时间、借阅规则、使用规则等由图书馆制定并公示。
第五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读者应当爱护图书、设备和环境,不得损坏、污损、乱写乱画。
第六条读者在使用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期间,禁止吸烟、喧哗、违反公共秩序。
第七条读者违反本制度的,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封禁账号、取消借书权利等。
第二章借阅规则
第八条读者需要办理借书卡才能借阅图书。
借书卡丢失需要及时挂失,并补办新的借书卡。
第九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借阅图书的期限为1个月,逾期需归还并缴纳一定的罚款。
第十条对于借阅的图书,读者需要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遗失,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读者借阅的图书必须经过办理借书手续,不得私自带出图书室、电子阅览室。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借阅规则的读者,图书馆有权采取暂停借书或永久取消借书权利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读者在使用电子设备时,需遵守电子设备使用要求,不得进行非法操作、安装恶意软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使用电子阅览室设备应当按照预约时间使用,预约时间到达后,读者应及时让出设备。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阅览室的读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阅读。
第十六条使用电子设备过程中出现故障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非法复制、打印、涂改、窃用电子资源等行为,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读者在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内发现工作人员有服务不周问题,可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内禁止携带食品、饮料入内,以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