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承包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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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承包合同法全文
《2003年承包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本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完成某项工程、提供某项服务或者销售某类商品,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三条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承包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形式证明承包合同的成立。

第七条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包任务的范围、标的、质量、期限;
(二)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三)保密事项;
(四)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任务,保证承包质量,按期交付承包成果。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可以解除:
(一)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承包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任务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报酬。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承包合同法全文》是一部规范承包合同的法律,涵盖了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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