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答辩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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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答辩成功案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商标异议答辩的程序和期限。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如果存在其他人提出的异议,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
如果答辩成功,商标局将继续审批商标注册申请。
以下是一例商标异议答辩成功的案例:
某公司在申请注册“美利奴”商标时,遭到同业竞争对手的异议,对方认为该商标与其拥有的“美利酥”商标过于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对此提出答辩,指出“美利奴”商标的词义与其经营范围无关,与对方的“美利酥”商标在整体构成、发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同时,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的市场调研和消费者调查报告,证明其商标并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经过商标局的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确有理据,且并未发现对方所述的侵权行为,于是做出了异议驳回的决定,批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这一案例表明,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和意见来证明其商标并未侵犯他人的权益。
商标局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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