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实例及司法解释3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3、我国的保险实务 • (1)习惯做法 •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习惯上,保险人行使该参与权的 具体方法,并非直接介入纠纷的处理,而是保险人 重新审核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义务的具体内 容,剔除其中不属于责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人 赔偿责任范围的部分,以此实现控制被保险人与第 三者纠纷处理的目的。
• 例如:平安财险公司使用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条款》第十九条即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 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出保险人 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弊端 •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诉讼的过程中,没有为 被保险人提供任何帮助,却在理赔过程中百般苛责 被保险人 ,不符合公众对于“公平”的朴素感受 。
(四)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的再分析
• 除法院的判决与仲裁机构的裁决之外,被保险人与 第三者通过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渠道 解决纠纷、确定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的,在本质上 均属于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等机构居中调停的行 为并不能改变调解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得以实 现的基本属性。
• 3、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 人对第三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时,第三人得在 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其应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险人 请求给付赔偿金额 。
(六)结论及法律适用
• 1、结论:法律应当规定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权 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之条件设定为画蛇添足。 • 2、适用:无须在被保险人是否“怠于请求”的细节 上纠缠不休——被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请求 的,皆推定其怠于请求。
• 3、不符合合同法的代位权原理 • 在我国没有民法典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上 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 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 。 • 保险合同也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代位权等 本应规定在债法总论之中对所有债的关系均 应适用的规定。 • 为与合同法相协调,保险法在责任保险中至 少应作宣示性的规定,指出第三者在特定情 形下有对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
(二)法律规定
•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三)裁判结论
• 结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解说:关于保险公司自愿赔偿1万元。法院针对案件 作出的判决,均需符合形式逻辑的三段论:T→R(大 前提,法律规定);S=T(小前提,案件事实); S→R(推论,裁判结果)。 •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向原告赔偿一万元,不 构成推导出裁判结果的大前提(法律规定),三段 论的判决逻辑据此不能形成
(二)法院裁判
• 1、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 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但是鉴于保险公司未向 甲交付该保险条款,故法院不采用上述比例 。 • 2、法院酌情判定:乙、丙的医疗费,由甲负担80% 为宜。甲赔偿伤残赔偿金缺乏合理性。 • 3、结论:保险公司赔偿甲保险金8万元。
(三)一点说明
• 本案例与第一个案例存在相似性: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的纠纷均表现为保险人不认同被保 险人与第三者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由此 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然而两个案件 存在本质的差别,第一个案例中第三者的某 些损失与保险事故无关,因此被保险人对于 该部分损失不应赔偿;而本案中第三者的损 失则显然系由保险事故所造成,法院判断的 问题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损失应当赔偿 多少。
• (二)裁判 •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可以成为保险标的者,为全部赔偿内容中的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部分。法律虽然不禁 止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赔偿内容,但是 经协商确定的赔偿义务中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部分,不能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而不 应当由保险人在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即便被保险人主动赔偿三者车全部损 失的做法是基于善良本意,该善良本意的真实 内涵也应当表现为,不向他人转嫁其本无须承 担却自愿慷慨承担的赔偿义务。
•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 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 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 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保险金。”
(三)法律解读
• 第三者的保险金请求权是附条件的: • 1、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确 定。 • 2、被保险人尚未向第三者履行已经确定的赔偿义务。 • 3、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四)保险人的注意义务
•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理赔过程中审查被保险人实际 赔偿情形的义务,是保险人的注意义务。保险人未 尽该注意义务,在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形 下,错误地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的,该赔付行 为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者,第三者依然可以依据保 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
保险法诉讼实务问题研究及 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3)
2012年3月
三、如何界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依法承担的责任”
• (一)案例 • 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在某 小区内与第三者驾驶的汽车相撞,事故造成两 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人负事故主要责 任,第三者负事故次要责任。保险人经查勘事 故车辆发现,第三者车辆转向机的损失存疑。 因此与被保险人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于三者 车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者车转向 机的损坏并非碰撞所致(转向机两侧拉杆均未 变形,位于其间的机体不可能受撞击致损), 而是密封圈损坏后润滑油泄漏所致(可见油脂 痕迹)。被保险人不认同鉴定结论,向第三者 赔偿了其车辆的全部损失,转而要求保险人赔 偿。
(二)诉讼主体地位
• 原告:被保险人 • 被告:保险人 • 第三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法律规定
•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前段:责任保险的被保险 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 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四)法条解读:
• (1)大前提: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已 经“确定”。 • 确定赔偿责任的途径:法院判决、调解、仲裁裁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一切合法 途径。 • 对于赔偿责任尚未确定的不同观点: • 第一,本案中一并解决,先确定后判决; • 第二,判决驳回被保险人诉讼请求。
(七)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1、定义 • 责任保险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指,该保险人应当 以适当的方式,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谋求与第三人 达成和解或者提出抗辩。 • 权利义务平衡规则:参与权与抗辩义务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
• 2、学界观点 • 邹海林教授早在1999年已提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承担抗辩责任已为责任保险发展的大趋势,在被保 险人因致人损害而遭受索赔时,不论该索赔是否以 诉讼方式为之,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权益,应当承 担对抗受害人索赔请求的义务,否则应向被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之保险金请求权 的特殊行使:请求保险人直接赔 偿第三者
(一)案例
• 被保险人甲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乙驾驶 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者车受损,甲 负事故全部责任。乙向法院起诉甲以及承保 甲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三者车之修理费 2000元;甲赔偿乙修车费9000元、车辆贬值 损失费25 700元、鉴定费2000元。上述判决 生效之后,甲向乙赔偿了三者车的修理费 9000元,但尚未赔偿三者车的贬值损失以及 鉴定费。 • 甲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 偿甲9000元;赔偿乙车辆贬值损失费25 700 元、鉴定费2000元。
(四)法律缺陷探究
• 1、文字表述有误 •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 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金。” • “可以”是授权性规范的表述方法,该款规定显然 是义务性规定,宜用“应当”。
• 2、存在导致不公平结果的诱因 • 何为“怠于请求”?——通常被理解为“应行使并 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不包含“客观上不能 请求”之情形 。 • 不公平——被保险人破产或死亡,无人亦无法提出 保险金应当直接赔偿给第三者的主张,此时对于第 三者没有任何救济措施。
• 2、域外法参照 • (1)2004年的德国《一般责任保险法》第5.5条规 定:“被保险人并无义务在得到保险人同意前,承 认或满足全部或局部责任请求权。当被保险人在合 法状态下承认或满足时,只要未事先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即无保户义务。”
• (2)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3条亦规定:“保险人 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 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拘束。但经要保 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与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 借故迟延者,不在此限。” • 由此可见,保险人参与权多为域外法所承认。
• (2)小前提:被保险人有请求。 • (3)裁判结论:判决被告保险人直接赔偿第三者。
六、第三者的保险金请求权
(一)赋予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 的合理性
• 被保险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为客观可能。如果不赋 予第三者请求权,将出现不公平的局面:保险人收 取保险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的目的无法实现。
(二)法律规定
(五)域外法的借鉴
• 1、日本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保险中, 就该责任保险契约的保障事故对被保险人具有损害 赔偿请求权之人,对请求保险给付之权利享有优先 权。
• 2、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3420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 得以保险单或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金额为限,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四、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限制
• (一)案例 • 甲为登记于其本人名下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 交强险,甲为记名的被保险人。乙驾驶汽车将 丙撞伤,法院判决乙向丙赔偿10万元。甲起诉 保险人称,乙为甲雇佣的司机,在法院判决乙 赔偿丙损失后,乙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追加甲 作为被执行人,甲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 甲要求保险人赔偿其保险金。法院要求甲提交 其实际承担赔偿义务的证据。如法院收据、经 公证的第三者收条等,甲不能提交。 •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 下赔偿甲1万元,不同意其他请求。
(五)两方面的不满
• 1、保险人的不满:你(被保险人)无据多赔,慷他 人之慨,加重我(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 2、被保险人的不满:我与第三者的解决纠纷,你不 帮忙,事后却责怪我多陪。 • 结论:法律存在重大缺失——未规定保险人的纠纷 参与权与代为抗辩义务。
(六)保险人纠纷参与权
• 1、参与权的定义 • 责任保险之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保险人参与到被 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和解、仲裁或者诉讼中的权利。 • 现行保险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 经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认赔偿责 任或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 定核定保险赔偿责任。”最终公布施行的保险法删 除了上述内容。
七、保险人的纠纷参与权与抗辩 义务
(一)案例
• 被保险人甲驾驶保险车辆与骑自行车的乙相 撞,造成乙与乘坐该自行车的丙受伤。甲负 事故主要责任、乙负事故次要责任,丙无责。 乙、丙均住院接受治疗,各支出医疗费5万元。 • 甲与乙、丙订立赔偿协议,预定甲负担乙、 丙的全部医疗费,并另行赔偿二人伤残赔偿 金各2万元。 • 保险人答辩:甲并非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医 疗费不应由甲全部负担。此外,乙、丙未做 伤残等级鉴定,甲赔偿伤残赔偿金于法无据。
• (三)被保险人的责任认定 • 1、可归责于被保险人 • 所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是 指第三者的全部损失中,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 有因果关系的部分。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毁(物 损),也包括其他有关的收入减少(误工)或费 用支出(医疗),还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赔偿项 目(死亡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 2、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 • (1)与侵权行为无关的:如第三者财物的自然损 耗、先天缺陷,首先排除。 • (2)与侵权行为有关,但缺乏合理性:畸高的医 疗行为(如住豪华病房)、过高的营养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