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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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法案例分析
1.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
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
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
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
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
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覃某默许,于
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
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
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后宋某向当地
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
形态):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
(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5)宋某尚未捐出的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
答案:(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3)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4)刘、黄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其正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收集/后在被害人哀求下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
而二人各从金某处得“赏金”
1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财物。
(5)不应当追缴。
因为根据《刑法》第303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原则的
规定,其赌博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
2.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
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
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
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
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
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
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
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
眼见两
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
车逃走。
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
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
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万元取出。
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也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法律教育网采纳的是前种观点。
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
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构成盗窃罪。
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不排斥他
窃取工具箱内财务具有犯罪的性质。
又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控制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认为仍在车主丁某的
控制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盗窃的性质而非侵占行为。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
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
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必作为独立的犯罪
定罪处罚。
(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
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
4.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
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
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
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
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5.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
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
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
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
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
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
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
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
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
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
手表的情形。
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
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
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6.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2000年10月10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
2000年10月12日到达
广州。
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身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
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骗至某饭店505房间。
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
然后,甲乙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
上衣兜里抢走人民币2万元。
10月13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
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
国无权管辖。
问题:(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假如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国警方有没有管辖权?
答案:(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取得李某的财物,事先经过预谋,将李某骗至作案处。
而后使用刀子、胶带等物将李某绑住,抢走李某的现金两万元。
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2)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国警方有管辖权。
本题是考察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要解决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
我国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
所谓“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7.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01年3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天天不
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
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
道深约80公分,但孙、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什么形式的犯罪?是何罪?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1)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孙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
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
观上,孙某的行为造成幼儿的死亡,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谓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不
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
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
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
社会危害性。
结合本案来看,孙某作为幼儿教师,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在未能
尽到职责以致幼儿掉进下水道而下水道只有80公分高,即客观上孙某能够实施抢救幼儿的作为行为时,却未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危害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构成不
作为形式的犯罪。
(2)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刚才所述中,我们知道,不作为形式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根据规定,王某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幼儿的危险状态也不是由其引起,因此王某不能构成
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不能构成作为形式的犯罪,王某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8.张某,32岁,已婚。
1999年10月,张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刘某,当张某得知刘
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张干,现任三十八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
后又
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刘某解决工作,在交谈中,刘某对张某产生了
好感。
遂将张某带至自己家中。
张某为了骗取刘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
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刘某。
使刘对张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
对刘以身相许。
后张某在刘家居住一月有余,
并伪造身份证与刘某领取了结婚证。
后声称部队有紧急任务需马上赶回,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找刘某
索要现金两万元,而后逃匿。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答案:张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
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在客观方面表
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
本罪在主观方
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题中,张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刘某的好感,而后又采
用欺骗的方式与刘某结婚,且骗取刘某两万余元。
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张某的行为属既
遂且为情节严重。
张某伪造身份证与刘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
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
张某为达到与刘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
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张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280条第3
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最高刑为7年;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
罚原则,对张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张某骗取刘某两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
9.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
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
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
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
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答案:(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
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
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
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
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至于劫持航
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
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
所以自然尚
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
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
这里
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
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
志以内的原因。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
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
李某在购买机票以
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
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
因此属于犯罪中止。
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
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
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
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
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10.甲对乙称:如乙(H机关的财务总管)能将H机关500万存款转存某银行K分理处,H机关不仅照样得利息,而且乙个人还可以额外得70万元利息。
同时,甲又对丙(K分理处主任)和丁(曾在K分理处工作过)称:可通过乙从H机关给K分理处拉500万存款,但自己想使用该笔存款,要求丙、丁帮忙瞒着乙,将该笔存款转到甲的账户,先用一张假存单应付乙。
等到一年期满,乙来取款时,由甲将款还上。
并许诺事成之后
给丙、丁每人20万元。
丙、丁同意。
在乙将H机关500万元从其他银行转到K分理处H机关的账户后,甲
带着乙到K分理处办转存手续。
按照丙的事先安排,让丁进入分理处柜台边,接过乙递进来的户名为H机关的500万元定期存款凭条,换成甲递进来的户名为甲的500万元活期存款凭条和一本户名为甲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营业员即把从H机关账户上取出的500万元转存入甲的存折。
丁又从营业员处拿取存折,连同甲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分别交给甲和乙。
甲当场给乙一个70万元的存折作为利息。
事后付给丙、丁各20万元。
在8个月的时间里,甲就将该笔巨款挥霍一空。
问题:对甲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
答: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欺骗、利用丙、丁,将
500万占有,但甲使用的假存单丙丁事先已知道,并且也不是通过用存单取钱的方式占有500万,因此是普
通的诈骗罪。
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为乙是将本单位公款由一个账户转移到本单位的另一个账户,没有挪用性质,也没
有转贷性质。
但为此个人收取70万元“利息”,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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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因为乙被隐瞒,不知道500万元存款没有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也不知道
从分理处柜台里递出的存单有假,过错在分理处方,分理处仍然有义务支付该笔存款,也即分理处承担该笔
存款的风险责任。
因为受害方是分理处,所以,实际是丙挪用分理处客户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