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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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
或虽未超过8m,
,基坑第三条
第四条
"),
第五条
边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
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
第十一条.
,布设记号,
定.
第十二条,避免对
第十三条;不得
第三章
第十四条,为边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
实施.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对注册师的规定.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
,工程
(一)
(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3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工程施工
工方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十八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
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树立警戒标志,及时
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
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地下
.加
.责
第六章
,编写工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三十五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
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工程场地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监测方案. 第三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边坡与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测数据必须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临界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相
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边坡与基坑工程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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