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部201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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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部2019年出国
(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9.06.13
•【字号】沈科发〔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沈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部2019年出国(境)培
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沈科发〔2019〕31号经国家科技部批准,你单位申报的201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经初审拟批准立项共项人(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批准的2019年项目计划,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因公出国和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项目。
二、请严格按照立项时的培训内容组织参训人员。
参训人员从事工作须与培训主题直接相关,参团人员年龄距退休不少于5年,不超过55周岁。
三、请紧密围绕培训主题安排培训日程。
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访问以及礼节性拜访等活动。
培训地点一般不得超过2个城市。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日程执行培训任务。
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在外期间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国家外专局驻外代表处的指导和监督,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严守外事纪律,禁止铺张浪费。
五、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培训期间须按照要求使用境外监管系统。
培训团组
从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获得登陆信息后,于出境前登陆激活系统,培训期间每天在线填写培训日志,培训结束后对境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价。
培训结束后30日内,由培训团组通过“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培训总结,并督促指导境外培训机构按要求使用境外监管系统。
六、出国(境)培训项目凡涉及培训主题、团组单位、时间、国别、境外机构变更及人数增加或大幅减少的,需事先专项报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执行报批手续。
七、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过期未完成审批流程的项目将视为作废项目。
八、短期培训团组应在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回国(入境),确有需要跨年执行的,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培训任务。
不得在前往国家(地区)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期间安排境外培训。
九、严禁组织计划外培训团组。
不得组织考察性质、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培训团组。
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不得组织双跨类培训团。
十、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评估和成果推广工作。
培训总结报告文字在5000字左右,重点包括培训收获、对所学内容的体会、改进工作的建议方案和对实际工作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培训内容向未出国人员的推广等,用数字、图表和照片(3-5张)加以说明。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22721526
沈阳市外国专家局
2019年6月13日附件:201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