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法典之合同编部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分编
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章合同的概念及条件
第420条合同的概念
1、合同即是两人或者几人关于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协议。

2、对合同适用本法典第9章规定的关于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的规定。

3、对因合同所生之债适用债法总论(第307~419条),但如果本章及本法典所含的有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由两个当事人以上订立的合同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但如果其与该合同的多方特性相抵触的除外。

第421条合同自由
1、公民和法人在订立合同上享有自由。

禁止强制订立合同,但本法典、其他法律规定有订立合同义务以及自愿接受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或者未规定的合同。

3、当事人可以订立含有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种合同成分的合同(混合合同)。

对混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的协议或合同的性质没有其他规定,则混合合同含有哪种合同成分,就相应地适用关于哪种合同的规则。

4、合同条款按当事人自愿决定,但规定必须含有相应条款的情况除外(第422条)。

当规范规定了合同条件,而该规范适用当事人协议无另外规定的情形(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用协议排除其适用或者约定有别于规范规定的条件。

在没有这样的协议时,合同条款由任意规范决定。

5、如果合同条件不能以双方协议或者任意规范确定,相应的合同条款由适用于当事人关系的交易惯例确定
第422条合同与法律
1、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时有效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对当事人的义务规范(强制性规范)相符合。

2、如果在合同订立后通过了新的法律,与订立合同时所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对当事人的不同义务,—合同所订立的条款依然有效,但新法律规定效力及于在其前订立的合同的除外。

第423 条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根据合同一方因履行自己的债务而应当得到付款或者其他相对的给付时,为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根据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为给付而不从对方得到支付或者对应给付的合同。

3、如果法律、其他法律文件、合同的内容或者性质无其他规定,合同视为有偿。

第424条价格
1、履行合同按双方协议的价格支付。

在法律规定的场合,适用授权的国家机关之调节或者规定的价格(运价、定价、税率等)。

2、合同订立后价格的改变只有在合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场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下,方得为之。

3、在有偿合同中,当价格没有规定及根据合同条款也不能确定时,合同价格比照类似商品、工作或者服务的通常价格执行。

第425条合同的效力
1、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当事人有权规定其所签订的合同条款适用于在合同签订之前所产生的关系。

3、法律或者合同可以规定合同有效期限的结束引起当事人合同义务的终结。

在合同中缺乏这种条款的,视为在当事人履行债务完成前,合同为有效。

4、合同有效期限的终结并不解除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而生的义务。

第426条公开合同
1、公开合同是指由商业组织签订,规定因其活动性质而应对每个向其提出请求的人履行的在出售商品、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务义务的合同(零售商、公共交通运输、邮电服务、供电、医疗、旅馆等)。

商业组织在签订公共合同方面没有权利对某人提供比他人更多的优惠,除非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有特别的规定。

2、在公共合同中商品、工作、服务的价格对所有的消费者一律平等,除非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允许对某类消费者提供优惠价格。

3、当商业组织有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服务和完成相应的工作之可能时,不得拒绝签订公共合同。

当商业组织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拒绝签订公共合同时,适用本法典第445条第4款的规定。

4、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政府可以颁布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公共合同有约束力的规则(标准合同、条例等)。

5、没有遵守本条第2、4款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无效。

第427条合同的示范条款
1、在合同中可以规定,合同的个别条款可以按照为相应种类合同制定并在出版物上公布的示范条款决定。

2、如果在合同中不包含对示范条款的援引时,这些示范条款作为交易习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这些条款应符合本法典第42、1条第5款及第5条的规定。

3、示范条款可以以示范合同的形式或者以包含这些条款的其他文件表述。

第428条附合合同
1、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以表格或者其他标准形式所决定,并且另一方只能对其完全附合的方式接受的合同。

2、合同的附合方有权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合同,如果附合合同即使不与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但它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在该类合同中通常给予的权利,免除或者限制了被附合方在违反债务时的责任或者含有对另一方显然繁重的条款,该条款如在其能决定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合理计算的利益其不会接受。

3、在存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时,如果附合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签订合同的条件,当附合方因从事自己的企业活动而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不应许可。

第429条预约合同
1、根据事先预约当事人必须依预约合同规定的条款在将来签订关于转移财产、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主合同)。

2、预约合同的形式应采取对主合同规定的形式而签订,如果没有规定主合同的形式时,以书面形式签订。

预约合同不遵守关于事先合同签订形式的导致其无效。

3、预约合同应当包含决定主合同的标的,以及其他实质性条款的条款。

4、在预约合同中应规定当事人必须签订主合同的日期。

如果在预约合同中没有确定该日期,主合同应当在预约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签订。

5、当签订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时,适用本法典第445条第4款规定的规则。

6、如果在当事人应当订立主合同的日期前合同将不再签订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预约合同规定的义务终止。

第430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是在合同中规定,债务人非向债权人,而是向合同中指定的第三人为履行,该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有利于自己的履行。

2、自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自己利用合同权利的意愿时起,当事人无第三人的同意不得撕毁或者变更其签订的合同,但如果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异议,对第三人也得行使。

4、在第三人拒绝合同为其规定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享有,但如果与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合同相抵触的除外。

第431条,合同的解释
法院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注重含于其中的语言及表达的准确意义。

当合同条款的准确意义没有清楚地规定时,应结合其他其他及合同的整体意思进行解释。

当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则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目的而对当事人之确切的一般意思进行解释。

在此情况下,应结合一切相关的情形,包括合同前的会谈和记录、双方当事人关系中已确定的实际做法、交易习惯、当事人事后的行为。

第432条,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如果当事人按照所要求的形式,就合同的所有实质性条款达成协议的,则合同视为签订。

所谓实质性条款是指关于合同标的的条款,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对该类合同所要求的实质性或者必须的条款,以及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所有条款。

2、合同通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订立合同的建议)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的承诺(接受要约)的方式而订立。

第433条,合同的签订的时间
1、发出要约的当事人收到对要约的承诺的时间视为合同签订的时间。

2、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必须交付财产的,该财产交付(第224条)的时间即为合同签订的时间。

3、需要国家登记的合同,登记完成时间即为合同签订的时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34条,合同的形式
1、合同可采用为实施法律行为规定的任何形式签订,但如果法律对该类合同的形式有特定规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就签订合同的特定形式达成协议,只有具备该形式时,合同方视为签订,即使法律对该类合同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2、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由双方签字的一个文件进行,也可以通过邮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文件是由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讯方式交换文件而签订。

3、如果订立合同的书面建议符合本法典第438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视为已被遵守。

435条,要约
1、要约是指向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建议,该建议内容确定并且表示发出建议的一方与接受建议的一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

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2、要约自受要约人收到之时起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时,视为没有收到。

第436条,要约的不可撤回性
被受要约人收到的要约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回,如果要约中没有其他规定、根据建议的性质或者作出建议的情形没有其他异议。

关于此项条款,无任何评论。

第437条,要约邀请,公共要约
1、如果在建议中没有直接指明的,广告以及其他非向特定人发出的建议,视为要约邀请。

2、如果建议中包含了合同的全部实质性条款,并且从要约中可以看出要约人愿意与任何响应其要约的人订立合同意愿的,即为要约(公共要约)。

第438条承诺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即为承诺。

承诺应当全部并且无附带条件。

2、沉默不是承诺,但如果根据法律、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以前的交易关系有不同者除外。

3、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履行要约规定的合同条件的行为(运输商品、提供服务、完成工作、支付金钱等),视为承诺,但如果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要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39条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早于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发出人的,视为承诺没有收到。

评论:没有与这一条款相关的评论。

第440条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合同的签订
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合同的签订当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时,如果发出要约的人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承诺时,视为合同签订。

第441条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的合同的订立
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的合同的订立
1、当在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时,合同视为签订,如果发出要约的人在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结束时,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没有规定期限时——在正常的必须的时间界限内。

2,当要约是以口头形式而无承诺期限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立即表示承诺的,合同视为签订。

第442条迟到的承诺
当及时发出承诺的通知迟到,而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承诺迟到时,承诺视为未迟到。

如果发出要约的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迟到的承诺,合同视为签订。

第443条带有其他条款的承诺
同意按非依要约中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的答复,不是承诺。

这种答复是拒绝承诺,而视为新的要约。

第444条合同签订的地点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签订的地点,合同视为在发出要约的自然人的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住所地签订。

第445条按必定程序签订的合同
1、根据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接受要约(合同草案)的一方必须签订合同时,该方应当在自收到要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另一方关于承诺、或者拒绝承诺、或者按其他条件(对合同草案分歧的记录)对要约所为的承诺。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有义务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关于以其他条件(对合同草案分歧的记录)承诺的通知时,有权在自收到该通知或者承诺期限届满时,将分歧交由法院审查。

2、当根据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对发出要约(合同草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订立合同时,并在30日内被发给对合同草案分歧意见记录的,该方必须在收到该分歧意见记录之日起30日内通知对方关于接受修正的合同或者拒绝分歧意见的记录。

在分歧意见记录被拒绝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对之的审查结果时,发出分歧意见记录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审查因签订合同而出现的分歧。

3、如果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时,适用本条第l、2款规定的期限。

4、根据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有义务签订合同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签订合同的请求。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

第446条订约前的纠纷
当根据本法典第445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协议将因签订合同出现的分歧交由法院审理时,改变当事人分歧的合同条款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

第447条通过招标签订合同
1、如果合同的性质无其他要求,合同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

合同与中标者签订。

2、招标人可以是物之所有人或者财产权的占有者或者专门的组织。

专门的组织根据与物之所有人或者财产的占有人订立的合同并以他们或者自己的名义为之。

3、在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场合,有关出卖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合同只能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

4、招标通过拍卖或者竞标的方式进行。

在拍卖中的中标者为出价最高者,而在竞标中——是由招标的组织者事先指定的竞赛委员会断定的提出的最优条件者。

招标的形式由财产的所有人或者销售财产的占有人决定,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如果拍卖或者竞标只有一人参加时,视为没有举行。

6、本法典第448、449条规定的规则适用于法院执行判决程序而进行的拍卖,但如果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48条招标的程序和组织
1、拍卖和竞标可以公开和非公开。

在公开的拍卖和公开的竟标中,任何人均可参加。

在非公开的拍卖和竞标中只有为此目的而被专门邀请的人方可参加。

2、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关于招标的通知应当在招标前不少于30天发布。

通知应当包括招标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的形式,其标的和程序,其中包括参加的手续、对中标者的确定以及关于开始的价格的信息。

如果招标的标的仅仅是订立合同的权利,在将要举行的招标的通知中应当指明规定的日期。

3、如果法律或者举行招标的通知没有其他规定,发出通知的公开招标的组织者有权在拍卖举行3天前的任何时间拒绝进行拍卖,而在竞标——则在竞标举行前不少于30天。

当公开招标的组织者拒绝举行而违反规定的期限,他有义务赔偿参加者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损失。

非公开拍卖或非公开竞标的组织者有义务赔偿被邀请参加者的直接损失,而木论在通知发出后的何种时间内拒绝招标。

4、招标的参加者按通知指出的程序、日期和数额交纳定金。

在招标没有举行时,定金应当返还。

定金也应当返还给参加了招标但未中标的人。

在与中标者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其所交纳的定金视为对合同债务的履行。

5、中标者与招标的组织者在拍卖或者竞标的当日签署关于招标结果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具有合同的效力。

中标者拒绝签署备忘录的,丧失其所交纳的定金,而招标的组织者拒绝签署备忘录的,有义务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中标者因参加招标而引起的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如果招标的标的仅是签订合同的权利,则该合同应当由双方在招标和签订备忘录之日后不迟于20天内或者通知另外指出的日期内签订。

当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签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拒绝签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第449条违反招标规则的后果
1、违反法律规定而举行的招标,可以被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而确认其无效。

2、对招标无效的确认引起与中标者签订的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九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450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根据
1、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者解除,但如果本法典,其他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或者解除;
另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
在本法典、其他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场合下。

所谓实质性是一方对合同的违反引起另一方巨大的损失,以至于使对方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计的利益。

3、在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履行合同,而该拒绝为法律或者当事人的协议所允许时,合同也相应地解除或者变更。

第451条因实质性的情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情事的实质性变更即为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根据,如果合同有其他不同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

情事之实质性变更是指情事发生了这样的变更,即如果当事人理智地看到这种情形时,不可能签订合同或者会在完全不同的条款而签订。

2、如果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情事变更没有就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达成协议,合同可以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变更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是:这种情事不会发生变更;
情事变更是由这样的原因引起,即在其出现后,即使利害关系人尽到了根据合同的特点或者交易的条件所要求的注意也不能避免;
不变更合同条款而执行合同将损害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关系并引起当事人这样的损失,即他根本丧失了在签订合同时所有权预计的利益;
根据交易的习惯或者合同的性质,情事变更的风险不应由利害关系一方承担。

3、因情事变更而引起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根据需要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与合同执行有关费用。

4、情事变更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变更合同,但是当合同的解除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或者引起当事人的损
第452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1、关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形式按照合同签订的形式为之,但如果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交易习惯没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2、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在其收到对方对其提出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建议的拒绝、在合同和法律或建议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在没有期限时——30日内未收到答复时,方得为之。

失超过费用,需要由法院变更合同条款而履行的情形除外。

第453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后果
1、在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义务在变更的合同形式中保留。

2、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义务终止。

3、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场合,债务自当事人签订关于变更或者解除的协议之时起变更或者终止,如果根据合同变更的特点或者协议有不同的除外。

在根据诉讼程序而为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况下,自法院关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判决生效之时起。

4、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前所为的履行,如果法律或者当事人的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如果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