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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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18
•【字号】潮府[2006]21号
•【施行日期】200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潮府[1996]41号发布2006年5月18日根据以潮府[2006]21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产生污染等影响环境质量和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利用原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

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办法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建设。

市、县环保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计划、建设、规划、外经贸、国土、工商等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协管部门,应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及时函告环保部门。

项目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定址、设计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七条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运行。

第十条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排污登记;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城市总体规划,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要严格按各类不同的功能分别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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