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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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手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以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指导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程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该手册适用于列入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任务目标的改造项目,以与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的验收。

第一章验收程序 (1)第二章验收的主要依据 (4)第三章验收条件 (6)第四章验收内容 (7)一、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7)(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完成情况 (7)(二)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9)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10)(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与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10)(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0)(三)热源与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11)三、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11)(一)能耗的确定 (12)(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14)(三)气象修正系数 (14)(四)热环境修正系数 (14)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15)五、改造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15)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15)(一)项目申报、审批、立项 (15)(二)项目招投标 (15)(三)设计、审查 (15)(四)施工 (16)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16)第五章国家既改奖励资金核算方法 (17)一、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7)二、影响专项补助资金数额的因素 (18)三、案例分析 (19)(一)工程概况 (19)(二)计算分析 (20)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检查记录 (23)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意见表 (25)附件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28)第一章验收程序图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工作流程图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图1):(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与技术要点;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与工程建设质量情况;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6、改造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与其意见;7、改造项目施工图图纸与有关附件;8、改造项目技术经济与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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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手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年八月、八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 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 号),指导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该手册适用于列入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任务目标的改造项目,以及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的验收。

目录第一章验收程序 (1)第二章验收的主要依据 (4)第三章验收条件 (6)第四章验收内容 (7)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7)(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完成情况 (7)(二)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9)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10)(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10)(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0)(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11)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11)(一)能耗的确定 (12)(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14)(三)气象修正系数 (14)(四)热环境修正系数 (14)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15)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5)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15)(一)项目申报、审批、立项 (15)(二)项目招投标 (15)(三)设计、审查 (15)(四)施工 (16)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16)第五章国家既改奖励资金核算方法 (17)一、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7)二、影响专项补助资金数额的因素 (18)三、案例分析 (19)(一)工程概况 (19)(二)计算分析 (20)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检查记录 (23)附件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意见表 (24)附件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27)第一章验收程序完成改造任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复检、审核图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工作流程图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图1):(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6、改造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7、改造项目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8、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1.25
•【字号】豫建建[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知
(豫建建〔2013〕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2〕108号)要求,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立项要求,准予立项,现将工程名单予以公布。

2013年1月25日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和河南省市政公用优良工程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和河南省市政公用优良工程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和河南省市政公用优良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豫建城[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和河南省市政公用优良工程的通知(豫建城〔2010〕87号)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豫建城〔2010〕48号)和《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评选办法》(豫建城〔2010〕50号),经各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普检推荐、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组检查和评审,经我厅研究审定,郑州市嵩山路-黄郭路-南三环路立交工程等16项工程被评为“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工程,洛阳市道北二路建设工程等74项被评为河南省市政公用优良工程,现予以公布。

附件:1.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工程名单(16项)2.河南省市政公用优良工程名单(74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1“河南市政工程金杯奖”工程名单(16项)1.嵩山路-黄郭路-南三环立交工程建设单位: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施工单位: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建达工程监理公司郑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郑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2.开封市汴西新区宋城路西延工程建设单位:开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施工单位: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监理单位:开封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开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3.开封市郑汴路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施工单位:金瑞达公共设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开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4.开封十八大街秫米店-宋城路道路及排水工程一标建设单位:河南省爱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郑州市豫通公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开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5.洛阳新区博物馆东街新建工程建设单位: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施工单位: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泾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洛阳市瀛洲大桥及接线工程Ⅲ标段建设单位: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施工单位: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市路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洛阳市九都路西段(涧西段)建设工程Ⅱ标建设单位: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施工单位:洛阳市通升筑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郑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洛阳市道北二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施工单位: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洛阳华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南泾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9.三门峡市崤山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恒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三门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漯河市沙北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建设单位: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四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漯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商丘市长江西路道路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商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施工单位:商丘市市政工程处监理单位: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商丘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12.安阳市文明大道道路工程(梅东路-铁西路)建设单位:安阳市市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施工单位: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监理单位:北京筑福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安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13.南阳市中州西路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单位: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监理单位:南阳市市政工程监理所监督单位: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14.南阳市中州西路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单位: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监理单位:南阳市市政工程监理所监督单位: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15.信阳市南湖路综合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施工单位: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信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6.信阳市百花园景观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信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施工单位: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泰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附件2河南省市政公用优良工程名单(74项)1.郑州市嵩山路-黄郭路-南三环路立交工程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郑州市丰庆北路雨水工程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3.郑州市化工路照明工程河南恒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郑州市客技路桥梁工程河南恒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郑州市代庄街道路工程(南三环-长江路)段河南恒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航海路-长江路)段郑州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郑州市大学南路道路工程四标河南恒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7.郑州市冯庄路道路工程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8.郑州市冯庄路污水工程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9.郑州市冯庄路雨水工程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10.郑州市大学南路(南三环-南四环)道路工程三标段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河南中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1.郑州市大学南路(南三环-南四环)雨水工程三标段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河南中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郑州市嵩山路(建设路-长江路南)综合整治工程四标段河南大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3.洛阳新区博物馆东街新建工程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洛阳市瀛洲大桥及接线工程Ⅲ标段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5.洛阳市九都路西段(涧西段)建设工程Ⅱ标洛阳市通升筑路有限公司16.洛阳市道北二路建设工程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市政工程公司17.洛阳市新区孙辛路(开元大道~伊洛路)建设工程︱标段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栾川县城人民桥建设工程洛阳市信昌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9.洛阳市道北二路新建工程Ⅲ标郑州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洛阳市博物馆新馆室外工程洛阳市市政工程公司21.洛阳市华山路建设工程Ⅲ标段洛阳市信昌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偃师市迎宾南路南延工程洛阳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昶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焦作市文成路工程(山阳路-瓮涧河)焦作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4.焦作市山阳路(人民路-映湖路)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5.三门峡市崤山路改造工程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恒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6.巩义市杜甫路改造工程巩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27.开封市汴西新区宋城路西延工程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28.开封市郑汴路改扩建工程金瑞达公共设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9.开封十八大街秫米店-宋城路道路及排水工程一标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0.开封市通许县商业街道路改建工程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1.兰考县胜利路改造工程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尉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3.商丘市长江西路道路排水工程商丘市市政工程处34.商丘市胜利路道路工程商丘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5.漯河市沙北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6.漯河市沙北污水处理厂外污水管网工程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7.漯河市汉江路道路大修工程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8.漯河市祁山路道路大修工程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9.漯河市祁山路嫩江路路灯安装工程漯河市诚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40.漯河市沙北污水处理厂附属工程漯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41.许昌市文峰路综合改造二期工程(一标)许昌市腾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标)许昌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42.许昌市仓库路南延道路工程许昌市腾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3.许昌市仓库路南延污水工程许昌市腾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4.许昌市仓库路北段拓宽改造工程许昌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45.许昌市新兴路东段供水工程许昌瑞贝卡供水工程有限公司46.许昌县文苑路污水工程许昌金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7.禹州市花园新村主车道道路工程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8.长葛市建设路南段道路工程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9.项城市交通西路罩面工程(一标)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0.新乡市解放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黄河大道--南环路)新乡市市政工程处51.新乡市垃圾处理场渗沥液处理排放管道铺设工程新乡市新水工程有限公司52.辉县市东西大街道路工程(东关段、西关段)辉县市永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3.辉县市东西大街污水工程(东关段、西关段)辉县市永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4.辉县市东西大街段雨水工程(东关段、西关段)辉县市永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5.鹤壁市淇滨污水管网改扩建一期工程(二标段)鹤壁市海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6.鹤壁市山城南路道路排水工程(朝阳路-张庄路段)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7.安阳市文明大道道路工程(梅东路-铁西路)安阳市市政工程处58.安阳市铁一路道路工程(文峰大道-文源街)安阳市市政工程处59.安阳市兴盛路道路工程(迎春东街-德隆街)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60.安阳市热力管网扩建工程十标段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61.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道路改造工程(龙安路-太行路)林州市市政工程处62.濮阳市安泰路建设工程濮阳市恒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3.濮阳市胜利西路污水干管工程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64.南阳市中州西路道路工程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65.南阳市中州西路排水工程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66.南阳市人民路整修工程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67.邓州市北京大道道路工程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68.信阳市南湖路综合改造工程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9.信阳市百花园景观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泰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70.信阳市申城大道(原航空路)东段道路改造工程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71.平顶山市园丁路道路改造工程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72.平顶山市光明路道路工程(矿工路-程平路)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73.驻马店驿城大道北段道路工程四标驻马店市建筑公司74.驻马店纬五路东段道路排水工程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6.01
•【字号】豫建城[2012]19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
名单的通知
(豫建城〔2012〕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各省辖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上报,我厅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企业进行了审核。

现将符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7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1.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
3.许昌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4.鹿邑县天燃气有限公司
5.周口市天燃气有限公司
6.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7.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蔡燃气分公司。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豫建法〔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法〔20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订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

该裁量标准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

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我厅于2009年7月31日以豫建〔2009〕85号文件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业务考试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实行 省厅网站下载)豫建[2012] 197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实行  省厅网站下载)豫建[2012] 197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豫建城[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的通知(豫建城〔2007〕117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委(局)、公用局、市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厅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查,共有15家企业予以批准。

特此公布。

附件:河南省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名单(15家)┏━━━┯━━━━━━━━━━━━━━━━━━━┯━━━━━━━━━━━━━━━━━━━━━━━━━┓┃序号│单位名称│核定等级┃┠───┼───────────────────┼─────────────────────────┨┃1│新乡市青龙市政有限公司│主项:专项1、2(除桥、隧)二级┃┠───┼───────────────────┼─────────────────────────┨┃2│新乡市繁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专项1、2(除桥、隧)二级┃┠───┼───────────────────┼─────────────────────────┨┃3│濮阳市华达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暂定)┃┠───┼───────────────────┼─────────────────────────┨┃4│许昌金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暂定)┃┠───┼───────────────────┼─────────────────────────┨┃5│河南省瑞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暂定)┃┠───┼───────────────────┼─────────────────────────┨┃6│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增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7│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项:专项1.2.3(除桥、隧、燃气)三级┃┠───┼───────────────────┼─────────────────────────┨┃8│郑州太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9│新乡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增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10│罗山县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增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暂定)┃┠───┼───────────────────┼─────────────────────────┨┃11│河南省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暂定)┃┠───┼───────────────────┼─────────────────────────┨┃12│平顶山市德慧建筑有限公司│增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暂定)┃┠───┼───────────────────┼─────────────────────────┨┃13│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项:专项1.2(除桥、隧)三级(暂定)┃┠───┼───────────────────┼─────────────────────────┨┃14│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增项:垃圾处理二级┃┠───┼───────────────────┼─────────────────────────┨┃15│民权县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项:垃圾处理二级┃┗━━━┷━━━━━━━━━━━━━━━━━━━┷━━━━━━━━━━━━━━━━━━━━━━━━━┛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程奖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建[2012]11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程奖的
通知
(豫建建〔2012〕1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我厅组织人员对申报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进行了评审,经评审,共有康泰小区等171项工程获得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一览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南省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南省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南省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豫建城[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南省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的通知(豫建城〔2012〕3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2012年10月26日是河南省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

过去的14年中,我省市容环卫行业管理部门围绕“环卫工人节”开展了丰富多彩、扎实有效的庆祝活动,各级党委、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环卫工人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进一步发扬,环卫工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但我们也应看到,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

2012年5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省拟开展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系列庆祝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系列庆祝活动,大力弘扬环卫工人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精神,促进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环卫工人现状,进一步理解、关心和支持环卫工作,从而推动全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为环卫工人创造更加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调动环卫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积极性。

二、活动内容(一)组织媒体广泛宣传。

在10月20日至26日河南省第十五届“环卫工人节”期间,集中组织进行宣传活动。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通过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制作环卫专题节目、开展文艺汇演等方式,大力宣传环卫工人的先进事迹,赢得社会各界对环卫行业的理解和支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豫建城[2012]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2.13【实施日期】2012.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豫政办〔2010〕129号)要求,加强对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指导,确保2012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顺利完成,我厅开发了“河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2011年多数城市信息报送情况较好,如平顶山、周口、洛阳、南阳、驻马店等市有专人负责,能够及时、全面地上报项目建设信息情况,但仍有部分城市存在误报、漏报、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等情况。

现就做好2012年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和“三改两整治一加强”的重要工作之一,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对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确保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建设目标落实的要求;是研究分析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运行形势的需要;是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的具体依据;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方针提供数据支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门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二、项目分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为:市政(含道路、桥梁、河道整治、排水设施、公交场站港湾、照明、轨道交通)、环卫(含垃圾、渗滤液、餐厨垃圾、环卫设施)、供热(含热源厂建设、供热管网)、供水(含水厂、供水管网、水质监测站)、污水(含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再生水厂、污泥处置)、燃气(含燃气场站、燃气管网)、园林绿化、数字化城管等类别。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2]1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2]1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2〕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是有效缓解供水压力,减少污水排放,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创新管理机制,统筹做好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各市、县要围绕宣传主题,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活动形式,大力宣传城市节水的重要意义和节水知识,调动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创建“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以城市节水宣传周为契机,切实做好节水城市创建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城市节水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用水效率的整体提升。

三、加大对城市建设项目节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要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要组织开展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市、县要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力度,使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控制的标准;大力推广新型环保、卫生管材,避免供水管道二次污染。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厅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办文[2012]15号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厅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办文[2012]15号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厅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厅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办文〔2012〕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切实做好我厅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网站影响力,根据厅领导指示,结合我厅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厅门户网站是民政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民政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我厅宣传民政工作、展示民政形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

加强门户网站管理,对于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我厅门户网站上线运行的情况看,网站在内容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主要表现为:该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站的服务水平。

因此,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厅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将其作为本地、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之一,认真予以安排。

要明确1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信息公开工作的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采集、整理、提交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建设和管理好厅门户网站,是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共同的责任。

厅办公室是我厅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我厅门户网站。

厅规财处负责保障厅机关网站运行的必要经费,确保网站正常运转。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局)负责本地、本单位上网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厅网站上开设专题专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2]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2]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执法监督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重点检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较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质量安全情况较差的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建筑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情况。

(三)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包括施工许可、招标投标、施工现场管理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无借用、出借资质问题,注册执业人员有无出借、出租执业资格问题等。

三、工作安排(一)部署动员阶段(8月10日- 8月15日)宣传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防汛排涝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防汛排涝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防汛排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豫建城[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防汛排涝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汛期将至,为切实做好今年全省城市防汛排涝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及开展2012年城市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今年全省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防汛排涝责任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汛前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本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建设系统城市排涝防汛工作体系,认真落实防汛排涝责任制,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安全防汛排涝和应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城市防汛排涝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防汛排涝预案和应急措施各城市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针对城市排水设施状况及防汛排涝工作的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防汛排涝预案,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要根据工作职能,制定排涝责任制度。

对重点地区和构筑物实行分段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重点排涝部门和单位要将汛期抢险抢修值班电话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以接受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认真组织开展城市排涝安全检查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辖区内城市防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排查城市内涝隐患点,突出重点部位和环节。

针对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要做好汛前排水系统维护,确保排水排涝通畅。

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指导,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汛期城乡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

四、全力做好城市积水点管理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汛期积水点整治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积水点整治和改建进度,所有积水点整治工程的重要整治项目均应在6月份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行)》豫卫监[2012]1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具体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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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城〔2012〕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1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通过完善资质评价体系,准确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资质水平,加大企业准入清出力度,促进企业规范内部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考核范围
全省范围内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动态考核程序
(一)各市主管部门核查施工企业近三年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或企业缴税凭证(税票)。

无建筑业统计数据的,应上报经审计的反映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的财务报表,核定其经营规模。

(二)各市主管部门核查一年来企业的信誉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

(三)督促各企业完善动态考核数据资料。

登录“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人员、设备等情况;填写企业当年竣工的工程业绩情况(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并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参考和辅助证明依据;各类信息填写完毕后,各市主管部门结合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后,上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重点核查。

各市对以下企业组织重点核查:
1.无统计数据、资质标准中要求的统计数据低于标准值的企业;
2.注册人员数量低于标准值、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的70%、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人员;
3.上一年度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无效的企业;
5.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
6.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的;
7.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两次以上的;
8.上年度查实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9.有其它需重点核查情况的企业。

各地要根据要求列出重点核查的企业名单,并上报省厅城建处,对重点核查企业,要求提供近三年能反映资质标准值的业绩资料,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证书、社保等材料,近三年经审计反映工程结算收入的财务报表、工程
量清单、结算单、完税凭证(税票)等反映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各市要专题上报重点核查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各市主管部门对企业考核做出初步结论,填报动态考核汇总表(见附件),正式行文上报省厅城建处审定。

省厅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质量、安全情况、不良行为纪录及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等做出最终结论。

三、动态考核结论
(一)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1.未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并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

2.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需同时满足:
(1)统计数据不低于标准值,
(2)二级企业正式建造师低于标准值7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7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三级企业建造师数量不低于标准值的30%,或者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3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
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3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4)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
(5)上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6)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两次等要求,
(7)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同时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的。

(二)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基本合格
1.结算收入、人员情况超过标准值80%的;
2.三级企业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30%,并且低于标准值3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3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一年内不良记录达到三次的;
4.无达到科技进步标准的详细计划的。

(三)属下列情况中任意一项的结论既定为不合格
1.结算收入、人员情况不足标准值80%的;
2.二级及以上企业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70%,并且低于标准值7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7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3.一年内不良记录超过三次的;
4.上一年度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本次仍达不到合格的,动态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四)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延续的企业,资质予以注销。

(五)对于结算收入、人员情况等达不到标准值一半的企业要予以降级或注销。

(六)对于不合格企业,可由企业提出降级申请,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后,重新发证,动态考核记录降级后定为合格。

(七)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各市主管部门要履行行政告知程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各市正式行文上报省厅予以取消。

(八)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动态考核结论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不再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二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可由省辖市(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厅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

无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结论,不得参与河南省境内的招投标活动。

四、动态考核时间安排
(一)2012年4月20日前,各企业完成资质动态考核电子材料的上传,2012年4月30日前,各市确定重点考核企业名单并上报,各市主管部门做出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初步结论行文上报。

(二)2012年5月15日前,省厅做出最终动态考核结论。

二级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由各市集中在5月30日前分批盖章。

各市在规定时间无故完不成考核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市政公用行业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三)“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资料未上报的企业暂缓认定。

(四)暂定级企业经2011年动态考核合格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扩权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直接转正。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统计数据的审核,以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或企业缴税凭证(税票)为准,企业自报的统计数据不作为考核依据。

(二)各市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将企业不良行为上报省建设厅城建处,由省厅统一录入“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同时将做为2011年动态考核项目。

(三)通过本次动态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加大市场准入清出力度。

体现资质许可、动态监管与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逐步解决“重准入、轻监管、轻清出”的问题。

(四)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和企业结构调整,通过动态考核不断完善我省企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

实现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为市场准入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库。

(五)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暂不做要求,但各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增加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增强企业自身的科技进步水平,使其具有申报工法和市级以上新技术示范应用工程的能力。

(六)省直管县辖区内的三级企业(省辖市审批),经动态考核合格后,可统一行文到省厅换发新证,并纳入省直管县管理。

(七)动态考核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借口,对企业进行搭车收费,对私自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填报人:年月日
序号企业名称(全称)
法定
代表人
资质类
别等级
主项/
增项
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
有效起止
日期
注册正
式建造
师人数
参加
建造
师考
试人

近三年
最高工
程结算
收入
有无质量
安全事
故、不良
行为
是否属
于重点
核查企

2010
年度动
态考核
结论
2011
年度动
态考核
结论
企业
联系
人/联
系电



主题词:城乡建设市政资质考核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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