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丨干扰巡视工作不落实整改要求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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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扰巡视⼯作不落实整改要求⾏为的认定与处理
⼗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报告部署的2019年第五项主要任务,就是要“持续深化政治巡
视,完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

巡视是全⾯从严治党的利剑,巡视巡察⼯作⼒度全⾯提升,效果
不断彰显,对腐败形成了强⼤震慑,有⼒推动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

然⽽,在巡视巡察开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及⼈员却试图以各种⽅式⼲扰、阻挠巡视组、巡
察组,只为掩盖⾃⼰的违法违纪事实。

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党内监督秩序的⾏为,党内法规有明
确的规定。

本⽂通过以案说纪⽅式,解读适⽤纪律条⽂,为运⽤条例整治⼲扰巡视巡察⼯作、
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为提供借鉴参考。

典型案例
何某,W国有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省委巡视组赴W公司专项巡视期间,何某开始四
处打探消息,并试图通过关系向巡视组主要领导说情打招呼。

何某还私下⾥专门开会“部署”,提
醒下属注意⼀⾔⼀⾏;要求下属与巡视组谈话结束后,回来汇报谈话情况。

巡视后期,巡视向W
集团党委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其中包括“三重⼀⼤”决策制度不严格问题。

然后,在巡视反馈仅仅
6天后,何某就未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擅⾃召开董事会,投资7000多万元购买了77套房产。


于决策失误,这些房产⾄今⼀直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国有资产管控和流失的风险。

后发
现,W集团公司党委对巡视提出的“执⾏‘三重⼀⼤’决策制度不严格”等问题敷衍整改;对“集团资⾦
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整改不到位;对“部分班⼦成员违反出国管理规定,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等
问题拒不整改。

“上次巡视提出的问题,W集团党委整改不到位⽐例居然达到80%”,这⼀结果让
省委巡视组⼲部直⾔“罕见”。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何某的违纪⾏为?
第⼀种意见认为:何某的⾏为应当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为。

第⼆种意见认为:何某的⾏为应当认定为⼲扰巡视巡察⼯作⾏为。

党纪评析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
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段,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全党上下必须坚决维护巡视巡察
的权威性。

⼀、何某构成⼲扰巡视巡察⼯作⾏为
本案中,何某托⼈说情打招呼、打探巡视信息等⾏为,⼲扰了巡视⼯作的正常开展,构成
《党纪处分条例》第55条规定的“⼲扰巡视巡察⼯作”⾏为;巡视后,对巡视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
甚⾄拒不整改,构成第55条规定的“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另外,何某未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擅⾃决定重⼤事项,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党纪
处分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滥⽤职权,造成国有资产管控和流失的风
险,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区分⼲扰巡视巡察⼯作⾏为与对抗组织审查⾏为
关于⼲扰巡视巡察⼯作是否应当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为的问题。

在巡视巡察期间,有的
党员通过打探巡视巡察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模拟巡视巡察谈话等⽅式⼲扰巡视巡察⼯
作。

这些⾏为的根本⽬的是为防⽌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
织审查⾏为。

但是2018年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扰巡视巡察⼯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
整改要求⾏为”列为独⽴的纪律条款,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4条第2款关于“特别规定与⼀般
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之规定,对2018年10⽉1⽇之后发⽣的该类⾏为,应按照⼲扰巡
视巡察⼯作定性处置;对2018年10⽉1⽇之前发⽣的该类⾏为,仍按照对抗组织审查⾏为定性处
置。

三、准确认定⼲扰巡视巡察⼯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为
在执纪实践中,对⼲扰巡视巡察⼯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
是在适⽤《党纪处分条例》第55条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违纪⾏为的主体是⼀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为的主体。

(⼆)本违纪⾏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三)本违纪⾏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巡视巡察制度。

(四)本违纪⾏为的客观⽅⾯是⼲扰巡视巡察⼯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根据《巡视⼯作条例》第37条规定,⼲扰巡视巡察⼯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包括:“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员⼲扰、阻挠巡视⼯作,或者诬告、陷害他⼈的;(四)⽆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部群众进⾏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扰巡视⼯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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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亦可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开展⼯作时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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