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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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正文:
---------------------------------------------------------------------------------------------------------------------------------------------------- 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已经200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以赣州市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其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出让计划,对按权限批准出让的宗地,会同财政、监察、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时间、规划设计要求及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让
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拟定招标标底、拍卖底价、挂牌底价,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负责: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二)确定招标标价、挂牌起始价和拍卖起叫价;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
(三)审查投标、竞买人资格;
(四)组织评标和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确定拍卖主持人;
(六)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出让方式、时间、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缴交标准及缴交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投标人的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印章后密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出;竞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投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等文件的,可以挂号邮寄,但必须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之日前出让人收到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出让人需要更改招标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作出相应的公告。

第十二条投标、竞买人应当依法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禁止擅自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竞买挂牌活动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串通压价。

标底被泄露的,出让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活动,用公告或者其他通知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出现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况的,可以由评标小组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由出让人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土地招标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

当众开启标书,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说明;
(三)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四)出让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五)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土地拍卖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取消本次活动;
(二)主持人简介拍卖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公布拍卖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主持人宣布最后应出最高价者为竞得人,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五)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土地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竞买人填写报价单;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及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及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或者最高报价相同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各自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住址;
(二)出让标的;
(三)成交的地点、时间、价款;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期限、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中标人、竞得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间付清价款后,出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及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有关许可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地产交易机构或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四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应当赔偿出让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向中标人、竞得人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人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投标、竞买人以提供假文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经查实,出让人可以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投标人、竞
买人违约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规避采用,仍然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者划拨方式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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