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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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城镇棚
户区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城镇棚户区改
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镇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和大庆市庆政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本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改造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把棚户区改造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城市环境建设相结合,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3、坚持统一政策、妥善安置的原则。
在政策扶持、回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第六条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安置回迁户原则上要集中建设,集中安置。
设计上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有60、70、80平方三种户型。
回迁楼房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达到入住的初装修标准,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
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由政府无偿划拨。
2、各项收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拆迁安置
1、委托拆迁。
在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阳光拆迁,按法定程序、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
2、回迁安置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如同日搬迁抽签决定顺序。
搬迁时间和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迁走一户,公示一户。
具体标准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但考虑被拆迁户利益,被拆迁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与楼房成本价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合法的建筑面积为准,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房屋面积。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安置到60平方米;在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安置到70平方米;在7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到80平方米。
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按楼房成本价购买。
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住宅而现为商业用房的,实施动迁三年前已取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在连续经营中的住宅房屋,增加50%的补偿标准。
第九条回迁楼房成本价格确定
根据建设楼房的实际,每年确定回迁楼房成本价格标准。
第十条依法强制拆迁
在对被拆迁人提供补偿安置的前提下,还无理取闹拒不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依法进行强制拆迁。
第十一条附则
1、棚户区外动迁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