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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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保管⼈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或者仓单持有⼈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可以提存仓储物。
”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或其下落不明,或数⼈就同⼀债权主张权利,债权⼈⼀时⽆法确定,致使债务⼈难于履⾏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可将履⾏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
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或提单所有⼈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件,以此证明保管⼈与存货⼈或提单持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催告存货⼈或仓单持有⼈提货⽽对⽅没有提货,⾄该批货物⽆法交付其所有⼈。
⼀般⽽⾔,⼀经提存即认为债务⼈已经履⾏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终⽌。
债权⼈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且提取请求权⾃提存之⽇起5年内不⾏使⽽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