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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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
金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2.29
•【字号】粤价函[2009]110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的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粤价函〔2009〕1107号)广州海事法院:
《关于收取拍卖劳务费用(佣金)的申请》(广海法〔2009〕82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你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院后勤保障中心办理拍卖船舶或船载货物业务时,拍卖成交后可向被拍卖的船舶或船载货物所有人收取拍卖佣金,收费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执行: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二、你院后勤保障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
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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