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性评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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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倒工业废渣, 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限射性物质 的废水。
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 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防 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七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 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 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四十三条: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 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 或者其它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
施工扬尘排放
由建设单位进 行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公司对 项目环境因素 进行识别、评 价,编制控制程 序、管理制度 (方案),对员 工进行环保培 训,设制防治设 施,由公司质安 科进行不定期 监督检查。
煤渣、垃圾和其它废弃 物的排放。
施工、生活污水的排放。
公司已制定控 制程序、识别评 价污水排放,制 定管理方案,配 备处理设施。按 规定沉定、隔开 并按规定进行 处理。
符合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实施细则》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 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符合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修订:1996年5月15日 公布:1984年5月11日 实施:1984年11月1日
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身性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碑,铭,氰 化物,黄磷等的可熔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建筑垃圾的排放
建筑垃圾(纸屑等)的处 置与运输
包装物的管理
建筑垃圾的贮存
建筑垃圾的管理
能资源的合理利用先 进工艺,设备的采用。 废固场所的选用。
生活垃圾的处置 生活垃圾的管理
由建设单位进 行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公司对 项目环境因素 进行识别、评 价,编制控制程 序、管理制度 (方案),对员 工进行环保培 训,规定存放地 址,按环保局规 定要求进行处 理,并由公司质 安科进行不定 期监督检查。
超标排污费缴纳及专 用
符合要求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公布:1995年10月30日实施:1996年4月1日
第一十五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 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一十六条: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 取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 散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 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酸液, 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 保护水资源权利和 义务
施工废水的排放。
废油桶、化学品窗口 的清洗。
废日光灯、电池处理
公司已制定控 制程序、识别评 价污水排放,制 定管理方案,配 备处理设施。按 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及生活废水的排 放。
按要求进行申 报。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符合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公布:2000年4月29日实 施:2000年9月1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 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燃煤灰渣和其他工业固体废弃 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场所。
第三十六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 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 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 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废物。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符合性
10
GB12348-90《工业企业
厂界噪声标准》
公布:1990年5月1日 实施:1991年1月1日
III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III类厂界噪声标准值昼间65DB,夜间55DB。
公司厂界噪声的管 理
管理制度(方案), 对员工进行环保培 训,由公司质安科进 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批准:1991年5月8日 公布:1991年5月24日实 施:1991年7月1日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污 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技改计 划。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 投入使用的防治设施,应加强管理,定期检修, 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符合要求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公布:1998年4月29日 实施:1998年9月1日
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 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 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一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 行系列消防安全职责。
批准:1991年5月8日 公布:1991年5月24日 实施:1991年7月1日
第一十一条: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 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 施。
第一十一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 对污标排放的机动车应采取治理措施。
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 的防护
机动车排污超标治理
制防治设施,由 公司质安科进 行不定期监督 检查。
第一十七条: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的容器等回收利 用。
第一十九条:对贮存固体废弃物的场所,应当加强管 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一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 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 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 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的保证
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的 管理
由建设单位进 行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公司对 项目环境因素 进行识别、评 价,编制控制程 序、管理制度 (方案),对员 工进行环保培 训,配备设施, 由公司质安科 进行不定期监 督检查。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 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噪声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 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它水上设施,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何护主管部门的规 定,并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 污染物排放设施,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 技术资料。
企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提交登记表时,还应 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措施。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 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经调查核实,对不超标的,可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
公司施工、生活污水处 理规定
第十一条:新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的项目,必须 遵守国家在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 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 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 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 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符合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
公布:1996年10月29日
实施:1997年3月1日
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 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法费,增收 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它 用。
第八条:间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 定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气排放的防治和管 理
防治及设施的管理
报表提交
编制控制程序、 管理制度(方 案),对员工进 行环保培训,设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落后工艺设备处置 燃煤控制
汽油管理
施工机具先进 符合,未使用淘 汰机械,设备尾 气功等排放合 格。
符合要求
8
《中华人民共和丽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
公布:1996年10月29日
实施:1997年3月1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 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 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 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 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 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的产 生。
施工污水排放
清洁生产工艺、节能 降耗
公司已制定控 制程序、识别评 价污水排放,制 定管理方案,配 备处理设施。
符合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修订:1996年5月15日 公布:1984年5月11日 实施:1984年11月1日
第一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 用明火。
第一十条: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设计,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 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 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 可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 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 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间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 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提 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间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 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间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 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 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 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符合性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 定》
公布:1996年5月15日 实施:1996年5月15日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水处理 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 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 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 水浒传本的保护我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 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 采取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 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符合要求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 决定》
公布:1995年8月29日 实施:1995年8月25日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 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逐步对煤产生的氮氧化合物采取控制的 措施。
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 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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