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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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
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09
•【字号】青政发[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的通知
(青政发〔2014〕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9日
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城阳区209省道-长城路-秋阳路向东延长线-青威路
-春阳路-青新高速公路-瑞阳路-204国道-文阳路-青威路-礼阳路-长城南路-黑龙江北路围合区域;
(三)城阳区胶州湾海岸线-大沽河东岸-前海路-上马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南界-河东路-华中路-祥茂河-科兴路向西延长线-岙东北路-锦宏东路-河岭路-城阳区即墨市行政区域界线-河岭路向北延长线-胶济铁路城阳段-锦宏东路-双元路-文阳路-正阳西路-墨水河西岸-红岛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北界-胶州湾海岸线围合区域;
(四)黄岛区海岸线-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昆仑山南路-昆仑山北路-黄河西路-辛安街道办事处与灵珠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7602省道青岛前湾港区2 号疏港高速-团结路-淮河东路-千山北路-千山北路与辽河路交汇点向北延长线-黄岛区海岸线围合区域;
(五)黄岛区豆金河-双珠路-青岛滨海公路-两河-海岸线-风河-豆金河围合区域;
(六)黄岛区风河-珠山路-双珠路-东风路-铁橛山路-琅琊台路-风河围合区域;
(七)黄岛区青草河-青岛滨海公路-黄岛区相公山河(南北向段)-世纪大道-海岸线-青草河围合区域。
第三条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
第四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第五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的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18号)。
第六条2017年6月30日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前述要求对集中供热企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及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经济信息化、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市政、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燃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非煤化”供热,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九条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青政发〔2003〕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