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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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7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6.24
【实施日期】1998.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376号1998年6月24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以下简称长航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长航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长航(集团)总公司在武汉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