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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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11
•【文号】保监发改[2012]564号
•【施行日期】2012.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营
业场所(住所)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564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请示》(华财字〔2012〕52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营业场所(住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五区43层07B室”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四区43层03单元”。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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